尊敬的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您好!涉及到我公司的“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诉讼案,其存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特殊代表性,因此特公开答辩,还望谅解,谢谢!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江西赣管家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凯
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西路美亚汇金广场北一区1105号
对北京互联网法院人民法院(2021)京0491民初42949号 麦娱(北京)影业有限公司诉我方江西赣管家服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一、张冠李戴。原告所诉的“大海影视(网址:http://www.zgjxnc.cn/)的侵权网站并非我公司所有:
1、域名zgjxnc.cn是中国域名,应当实行实名制和备案制。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查询,该域名的注册者是:陆正三。
2、域名zgjxnc.cn曾是我公司注册使用,并在工信部和公安部备案,2021年4月18日到期没有续费已被他人抢注了,在域名发生争议的民事诉讼时效内经过多次努力无法追回的情况下,我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不得不取消工信部和公安部的备案。
3、域名zgjxnc.cn,在我公司名下备案的网站名称是:江西赣管家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器所在IP地址是:106.75.141.93(中国 广州),而原告现在所诉侵权的域名zgjxnc.cn,网站名称是:大海影视;服务器IP地址是:23.224.14.195(美国 加利福尼亚州)。网站内容也完全发生了改变,没有任何有关我公司信息,根据我国的现有法律法规很明显原告所诉的侵权网站不是我公司的,此案例类似要报废的汽车被人盗牌。
4、已经向公安部《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中国扫黄打非》、《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中央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举报涉案网站涉嫌淫秽色情传播。
二、透过事件看本质。通过天眼查APP查看到原告麦娱(北京)影业有限公司同时起诉253家公司的“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麦娱(北京)影业有限公司通过受让的视听作品放在播放平台免费供人观看都无人问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四显示,视听作品《女王进行时第二季》为原告自行上传爱奇艺平台,2018年上传至今仅有28条评论。证明涉案影视作品没有知名度、无商业价值、无影响力。却不约而同的被人境外盗版,不得不让人怀疑该公司有恶意串通的嫌疑,希望法院领导能真正为民做主,为企业和百姓办实事,免受这种“无妄之灾”的负担,杜绝此类的案件发生。
三、授权书无效并可能涉嫌违法。根据我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九条:从事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还应当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并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或备案编号。任何单位不得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金融和技术服务。
1、经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查询到麦娱(北京)影业有限公司的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证》(法人:庞开计)有效期是2019年9月2日至2021年3月31日。
2、经安徽省广播电视局查询到合肥新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许可《省内电影发行单位许可证》(法人:庞开计)有效期是2018年7月26日至2020年12月25日。
因此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第10页、第11页、第12页、16页来看,原告庞开计通过东阳大摄天下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受让来的《女王进行时第二季》视听作品,再受让到合肥新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最后到麦娱(北京)影业有限公司,不仅其提供的授权书无效,还涉嫌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涉及违法。
四、没有经营范围和行政许可权限。网站ICP备案是指域名(域名证书)有效期内的合法性和网站服务器IP地址的合法性以及网站内容的合法性国内备案。我公司并没有经营影视作品和视听作品相关的范围以及行政许可权限,网站只是非营利性的静态网站,是域名被他人抢注,在域名发生争议期即民事争议诉讼时效内取消备案,也就是我公司网站在备案有效期内的(2021年8月25日)取消备案是合理合法的。原告的民事起诉状的日期是2021年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传票时间是2021年11月23日。
据上所述可以看出真正涉及侵权的是改头换面后的网站,并非我公司原备案的网站,因此认为原告所诉侵权行为和我公司无任何关系。原告维权不能追究到其真正侵权的责任方,而想让原备案企业成“背锅侠”是严重违背了事实原理的。
此致
北京互联网法院
答辩人:江西赣管家服务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0日
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