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近年来,妨害司法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诉讼秩序,损害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破坏了法治社会和诚信社会的建设,国家对此也加大了惩治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二节规定了妨害司法罪,该罪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使用各种方法妨害国家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破坏国家司法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包括伪证罪、虚假诉讼罪、扰乱法庭秩序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一直以来,市人民法院多措并举制裁失信诉讼行为,通过对虚假陈述者进行罚款、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给予失信诉讼者严厉制裁。为进一步加大对诉讼失信行为的整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特向公众发布三起典型案例。案例涵盖虚假陈述、滥用诉权和妨害执行等行为,涉及的罪名分别为伪证罪、虚假诉讼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展现市人民法院打击诉讼失信行为的决心与力度。

案 例 一

盲目听从老板指令作伪证

构成伪证罪被判刑

【基本案情】被告人顾某某、匡某某等人在蒋某涉嫌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受公司老板的指使,作为证人故意做虚假陈述,隐瞒公司原工作人员吴某与蒋某进行贷款业务对接、共同办理借款抵押登记手续及贷款资金流转等涉及合同诈骗犯罪的重要事实,导致吴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情况】被告人顾某某、匡某某伙同他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共同故意做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伪证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均可从轻、从宽处罚。遂以伪证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点评】证人证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以及作出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据,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部分证人法律意识淡薄,出现作伪证的现象,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妨害了司法秩序。在此法官提醒,作伪证的行为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于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将负刑事责任,以伪证罪定罪处罚。即便是公司老板或上级领导的指示,也要坚守法律底线,不要为了保住饭碗、怕得罪领导而突破底线,遭受牢狱之灾。

案 例 二

冒用“债权人”名义提起诉讼

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与高某(另案处理)系男女朋友关系。2017年间,为帮助高某解决其前夫杨某的债务困扰,二被告人经预谋,在无实际借款且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由高某伪造1张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债权人”王某借款40万元人民币的借条,由陈某冒用“债权人”王某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债务人”高某、杨某偿还债务,同时还冒用王某亲属的名义将该亲属的房产提供用于法院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致使法院对王某亲属的房产作出查封裁定,且进行了开庭审理,后因被告人陈某委托律师主动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同意撤诉。

【审判情况】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从轻、从宽处罚。遂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中,高某和杨某对外结欠多笔债务,高某为防止法院依法拍卖其房产,由陈某提议捏造虚假债务,起诉高某和杨某,实现“自己起诉自己”的目的,即便房产被拍卖,也能参与分配,虽然最终撤回起诉,但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共利益。在此法官提醒,诉讼不能儿戏,切莫打了“假官司”,惹上“真麻烦”,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行使诉权,捏造事实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 例 三

借他人之名对外经营规避执行

构成拒执罪被判刑

【基本案情】在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支付原告刘某33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80元,被告人朱某明知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未予履行。后法院对上述判决开始强制执行,通过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电话告知等方式,要求朱某执行判决、依法申报财产,朱某仍未履行或者申报财产。在法院采取扣划存款、设置失信彩铃等措施对其强制执行后,被告人朱某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采用以周某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车辆运输合同、改换微信绑定的手机号隐匿财产等方式,拒不执行上述判决。

【审判情况】被告人朱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朱某认罪认罚、已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还款义务、取得对方谅解,可酌情从轻、从宽处罚。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近年来,诸如此类的拒执行为五花八门,例如擅自将财产用于归还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其他债务、拒不腾退房屋、冒用借用他人账户代为收款隐瞒财产、开立新账户隐藏财产、拒不交付法院责令交付的财产等等。为进一步提升民众的司法获得感,市人民法院持续加大对拒执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和阻碍执行等行为,不断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机制,保障当事人胜诉权利,维护法律权威。本案中,被告人为了隐匿收入来源,冒用他人名义做生意,以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在此法官提醒,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切勿耍小聪明、心存侥幸,否则终将自食恶果。

来源:张家港法院

【来源:张家港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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