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天国运动打破了中国封建历史上,中央与地方关系长久以来的某种平衡,尤其自新政、官制改革以来,地方督抚的地方权力意识不断增强,中央权力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地方势力的崛起中央体制僵化。地方的调整和改革走在了中央的前头,权力下放造成的新制度,也是清末衰落的历史缘由之一。
辛亥革命爆发,省宪运动与联省自治风暴接踵而至,清末民初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分配展现出新面貌。而此时的中央与地方权利分配的变化,也造就了特殊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清末民初的地方分权受其影响深远。
辛亥革命
晚清时期,太平天国运动之后,地方势力逐渐扩大地方主义兴起。清政府为挽回中央权力,实行新政。然而新政失败导致的结果,却是权力的进一步分散,地方意识与地方自治权力逐步增大,地方权力的发展是对中央权力的一种制约。但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也因为地方权力的壮大变得更加紧张。
地方谘议局的设立代表着地方权力体系的形成,地方有了与中央分庭抗礼之底气,从咨议局的成员组成上看乡绅阶层与地方旧官僚为主力,这就让绅权的扩张成为必然,地方权力亦进一步膨胀。同时地方权力的扩大,使得拥有一小部分参政权利的主体扩增。官僚、乡绅、学者、军人希望更大程度参与政治。
太平天国运动
然而中央却没有实施扩大相关群体参政议政途径,这种需求与供给之间的不平衡导致的最直接结果,就是地方自治权力呼声的高涨,从导致而中央与地方权力进一步恶化。而中央立法权力与地方立法权力的关系,在清朝末年地方立法权力,仍然牢牢掌握在中央立法权力手中,这种把控体现在官僚体制的构建之中。
首先,各省之官员仍然由朝廷任命,地方督抚为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督抚拥有自行决定省例之权。但是督抚以下县、府、州等各级官员只能提出建议。而督抚乃为朝廷命官,官僚体制上地方立法权力仍受命于中央。
晚清官兵
民国前期,关于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随着国内政治环境的改变,而呈现不稳定的态势。国家结构形式尚不稳定,地方与中央的权力划分不稳,中央与地方立法权力的划分附随着关于国家形式的讨论开展。首先是关于联邦制度的讨论。清朝末期孙中山、梁启超等人已有在中国实行联邦制度之构想。
辛亥革命之后,各省纷纷独立并且各自为政。随后各省军政府行省议会之权,纷纷出台军政府约法规划联邦共和政体。此时地方立法权力与中央立法权力呈现共享态势。其次是关于集权主义的讨论,中央集权仍需加强地方立法权力必须牢牢归于中央。
孙中山
孙中山提出之均权主义非绝对平均分配,而是按照事务之性质将权限进行分配。地方立法权限随着地方权限与中央权限的争论,在清末民初处在央地关系的夹层之中,随着政治环境、政权变化的转变而发展。
清代在地方设督抚,督抚是中央外派到地方的官员,兼具尚书、都御史头衔。虽在地方,却是作为加强中央集权的工具而存在。清代历史文献中,对地方所描述的行政单位大致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道、府、州县。其二便是省以及级以下的各级行政单位。
梁启超
前一种描述多出现在清朝前期的历史文献中,自清末以来后一种描述的逐渐增多。督抚作为连接中央与地方的纽带其权利变化,可看出晚清中央权力对地方权力的控制有所松弛,央地关系开始展现出后现代社会的新特点。
督抚制度确立后大体在中央和地方形成了以皇帝为中心的,大小相制通过统辖以大制小,又通过分权,以小制大,内外相维外部事物分寄于督抚,中央事务统于六部的分层交叉权利关系。这一权力构造既包括中央对地方的纵向制约,又包含地方与地方之间的横向协调机制。
清朝督抚官员
在这一权力结构中,督抚并非完全独立于中央而存在。尤其是十九世纪六十年代,督抚权力的行使严格的受到例以及皇帝旨意的约束。清代各级职能部门运行在僵化的制度化程序化之中,是中央集权高度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督抚权力的行使也必须依例而行。
例,即事例,类似于欧美法系中的判例法,指的是过去处理某些事件形成的成规。督抚在地方处理事宜皆需以奏折行使向中央请示。如若未得到中央批准,不可执行。若不在非常之情况下,不可行使超出公事的事之权。督抚权力十分受限,仅仅表现在察吏、理财、治安几方面。
清朝督抚官员
太平天国运动爆发之后为解决军事问题,清廷不得已下放部分权力于督抚,将财政权、军权下放。财政权、军权是中央统一中央集权统治的基础。将财政权与军权下放给地方,督抚权力的扩张在此时抓住了契机。
咸丰十五年,曾国藩在江西自设粮台,自办报销,后又私自设征筹饷局,将就地筹饷之权牢牢把控在地方。督抚权力在将财政权与军权相结合之后地方权力坐大,地方督抚依靠财政权与军权作为支撑将司法权,用人权不断增强。事权得以扩张,督抚在权力结构之中不单纯是中央权力的外派机关,越来越对中央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曾国潘
中央将财政权、军权、下放于督抚,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地方分权系统,开始出现并迅速发展。地方逐渐获得财政权、军权以及后来的人事权,拥有与中央朝廷分庭抗礼之底气。从开始将财政权下放,到督抚将财政权、军事权、人事权相结合地方意识,已经产生并且对封建传统的中央集权产生冲击。
加之外夷侵略相继而来不仅带来了炮火,也带来了先进思想的传播,人们对传统清廷之落后已有所体会,对皇权至上之观念的认同感发生动摇。这一落后封闭的僵化体制之危机也会随之出现。督抚处在清朝中央集权权力关体系夹层的中间地带,上可代表中央在地方行使权力,下是地方权力的集中代表。
张之洞
中央权力下放给地方,督抚手中的权力不断扩大,中央集权逐渐衰弱从政治层面上加速了清朝中央集权统治的崩溃。地方权利意识产生及其发展为其后的地方权力,乃至地方立法权力之发展奠定了基础。
省与中央的权力博弈在此时发展迅速。省意识的发展,省权观念的提高进一步加深了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同时省意识的发展不同于督抚权力的扩大,省之权利意识拥有很大的群众基础,此时的地方主义作为一种社会思潮,存在已经拥有了很大的群众心理认同感。
清朝督抚官员
人们对一种制度的心里认同,对于维持这种制度的稳定程度,起非常重要的作用。而这种地方权力意识一旦产生,清廷若想通过再次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地方权力,实为难矣。
参考内容来源:《清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