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赣州南康检察」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被告人小明(化名)与被害人小敏(化名)通过抖音APP认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小明不满小敏与其分手并举报其违规申办低保,以“小明的情人小敏”“你让我丢脸,下次我把我们的视频公开给大家看,让你脸丢尽”等文字,配上小敏的照片作为头像或者背景图片,制作成短视频先后通过十个抖音号在抖音APP上公开发布。同时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多次恐吓小敏,称如果不与其复合,会在抖音APP上公布两人的私密视频。上述抖音视频被小敏的多名同村村民、亲友看到,给小敏造成巨大的压力,小明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后仍继续实施上述行为,小敏两次自杀未遂。
近日,赣州检察机关以小明涉嫌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三款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网络初相识,缘来又缘去
抖音发隐私,私信来恐吓
旁人相劝诫,分合勿怼怨
心中燃怒火,一意孤行错
铁窗锁青春,再无车马喧
恋爱须自由,挽回要有度
若触犯法律,必将被严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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