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9.0.9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独立设置,也可与其他控制室、值班室组合设置。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14.2.3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消防控制室、应急广播系统及声光警报装置。其他需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设置应急广播困难时,应在每层消防电梯的前室、疏散通道设置声光警报装置。 (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要求每栋楼都要设消防控制室,其他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群应按规范要求设消防控制室。住宅小区宜集中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要求24小时专业人员值班,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需增加专业人员值班,增加系统维修维护量,增加运营成本。)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12.2.4教育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宜根据学校的管理模式和单体建筑的具体情况,设置消防值班室、消防控制室或学校消防总控制室,并应确定各自的功能及各级系统之间的从属和联动关系。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2013
12.4.5封闭段长度超过1000m的隧道宜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8.1.7条和第8.1.8条的规定。
在不具备设置分消防控制室条件的超高层建筑裙房以上部分,有需求的业态可将报警控制器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宜选择在便于通向室外的部位,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3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4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的规定。
6 民用建筑内由于管理需求,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宜选择靠近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控制室作为主消防控制室,其余为分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应负责本区域火灾报警、疏散照明、消防应急广播和声光警报装置、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火栓泵、喷淋消防泵等联动控制和转输泵的连锁控制。
不具备设置分消防控制室条件的超高层建筑裙房以上部分,有需求的业态可设置值班室。
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14.9.2安防监控中心的使用面积应与安防系统的规模相适应,不宜小于20m2 。 与消防控制室或智能化总控室合用时,其专用工作区面积不宜小于12m2。
3.4.7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参考资料: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