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既是一个移动的目标,也是一个活生生的东西,需要不断更新美国的法律才能跟上。

从美国革命结束到现在, 我们编制了美国联邦隐私法的时间表。这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著作或立法说明了自美国开国元勋以来,隐私在多大程度上——以及如何定义和监管——在美国生活方式中发挥了作用。

在 1787 年制定美国宪法(1788 年批准并自 1789 年起实施)之后,殖民者于 1791 年 12 月批准了《权利法案》。这些宪法修正案代表了当时殖民者声称的基本自由,包括保护自由的第一修正案。演讲和第二修正案确认所有公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

鲜为人知的第三修正案禁止联邦政府要求家庭、私营企业或地方政府安置士兵,在今天看来似乎很抽象。但该修正案最终为美国公民在不受政府干预的情况下拥有和使用财产的权利建立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继续阅读以了解更多关于美国文化、发明和技术的采用如何帮助塑造我们如何在自己的家中、公共场所和网络上感知和立法隐私的方式。

1789 年: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权利法案的第四条为公民提供保护,免于“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并且不得签发搜查令,但在可能的原因下,由宣誓或确认支持,并特别说明要搜查的地方,以及被搜查的人或要扣的东西。”

这通常缩写为“没有不合理的搜查”,以保护公众免受政府无故搜查财产或人员的侵害。在大多数情况下,该原因需要手令,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或“可能的原因”取决于警方的判断。

1888 年:“柯达第一”相机法庭就隐私权展开辩论

当柯达推出第一款广受欢迎的业余相机时,该公司打开了对隐私的担忧的闸门,因为几乎任何人都可以监视或记录他们的家人、朋友和邻居的行为,更不用说名人和政客了。当柯达的创始人乔治·伊士曼于 1900 年以 1 美元的价格发布批量生产的柯达布朗尼相机时,摄影已正式成为主流。

虽然摄影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但即使在今天,仍有许多记录在案的摄影师被迫捍卫他们在公共场所使用摄影的情况。尽管人们的公开照片也受到保护,但到 1890 年,人们对自己肖像的权利提出了质疑。

1890 年:塞缪尔·沃伦 (Samuel Warren) 和路易斯·布兰代斯 (Louis Brandeis) 撰写了“隐私权”

沃伦和布兰代斯在 1890 年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上的颇有影响力的文章“隐私权”,探讨了柯达业余相机首次上市所引发的许多棘手问题。

《隐私权》被广泛认为是最具影响力的法律评论文章之一,并因推动十多个州法院承认与个人隐私权类似的法律而受到赞誉。在这些法案中,纽约通过了《民权法》第 50 条和第 51条,确认个人有权使用自己的肖像。

沃伦和布兰代斯提出的建议进一步为其他州法律铺平了道路,例如将未经双方同意的私人谈话录音定为非法。其他问题,例如竞选公职的人是否应该在个人交往和行为中仍然享有隐私权,今天仍在继续争论。

1917 年:间谍法

从林肯总统在内战期间暂停人身保护令或二战期间对日裔美国人的拘禁,美国联邦政府在战时限制平民权利已是司空见惯。

1917 年的《间谍法》从同一个剧本中抽取了一页。在其中,政府概述了某些危险的想法是美国的“敌人”,可以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些想法包括在当时被认为对美国武装部队有害的某些行为,例如举报。

爱德华·斯诺登(Edward Snowden)是根据该法案被指控犯有危害国家罪的最引人注目的人之一。

1960 年:William L. Prosser 概述了隐私侵权

1890 年,沃伦和布兰代斯研究了现有的法律体系,以讨论隐私作为一种法律理想。到 1960 年,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院长威廉·普罗瑟 (William Prosser) 确定了他对四项涉及隐私的侵权行为的选择。

侵权行为是一种允许人们在民事法庭起诉经济损失的原因。Prosser 的侵权行为涉及侵犯私人生活、披露令人尴尬的事实、误导性宣传以及盗用某人的肖像。在现代,普罗瑟隐私侵权的批评者表示,这份名单虽然有影响力,但并没有充分保护人们免受数据收集或身份盗用等入侵。

1965 年: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

直到 1965 年,康斯托克法律(旨在防止色情等淫秽材料的销售)也确保了销售避孕药具的非法性。

当时康涅狄格州计划生育部门的负责人埃斯特尔·格里斯沃尔德 (Estelle Griswold) 前往最高法院代表使避孕药具合法化的运动。法院裁定将避孕药具的销售合法化,认定宪法保护已婚夫妇的婚姻隐私权并保护其不受国家对避孕措施的限制。

1967 年:卡茨诉美国

查尔斯·卡茨 (Charles Katz) 是洛杉矶的一位非常成功的博彩公司,他计算了一支球队战胜另一支球队的波动几率——被称为“让步”。联邦调查局怀疑卡茨非法向其他州的客户传达赌博信息,发现他正在使用公用电话向客户传递信息。

由于公用电话在技术上是公开的,联邦调查局能够使用窃听技术当场抓获卡茨,并以八项罪名将他定罪,罪名是向波士顿和迈阿密非法传输投注信息。

卡茨和他的律师一直对这一决定提出上诉,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即使在公共场所,人们也有权获得第四修正案的保护和合理的隐私期望。这一裁决在互联网时代尤其具有影响力。

1974 年:《联邦隐私法》和《家庭教育权利和隐私法》

1974 年的隐私法涉及联邦机构处理美国人数据的方式。它是为了回应公众对 60 年代首次引入的计算机化数据库的创建和使用会如何影响个人隐私权的担忧。

该法案规定,机构必须确保记录安全,除非记录中的人明确签署任何额外用途。人们也有权查看和修改他们的联邦机构记录可能对他们说的内容。

1974 年的《隐私法》有多项豁免,包括出于简单的统计目的(如美国人口普查)以及更突出的执法原因。由于在严格的“机构”之外保存的记录数量,例如美国法院的记录数量,也存在事实上的豁免。

1984-1998:签署了关于电缆、电信和视频的隐私法

到 1980 年代,技术再次开始加速联盟的发展,领先于现有的隐私法体系。消费者开始使用带有基本调制解调器技术的家用电脑。公立大学和政府机构的人们以后来成为互联网的最早形式联系在一起。这些新兴网络需要一种新的隐私保护。

1984 年的有线通信政策法、1986 年的电子通信隐私法和 1988 年的视频隐私保护法,以及其他类似的法案,旨在保护人们免受相当于窃听的计算机的侵害,使“监听”是非法的。定期电子通讯。

1996 年: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

《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以其缩写 HIPAA 而广为人知。这项有影响力且影响广泛的法律禁止未经患者许可共享患者信息。

在其中,HIPAA 声明只有患者及其授权代表才能访问患者的健康记录或信息。该法案在主流互联网使用时代的大部分时间里一直有效。在冠状病毒大流行期间出现了 HIPAA 的一个关键应用,即要求医疗保健提供者使用安全渠道与患者进行消息或视频聊天。

1998 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

敏锐的观察者注意到几年前 Twitter 的一次打击行动,当时各种帐户因其列出的生日而消失。这些账户违反了《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这使得像 Twitter 这样的公司允许 13 岁以下的用户在法律上变得非常复杂。当然,在 Twitter 上,这也影响了列出其创始人的愚蠢宠物账户和组织账户日期。

13 岁以下的用户在这些网站上注册实际上并不违法。法律明确规定了网站如何与父母或监护人沟通以获得正确的同意。但大规模这样做似乎吓坏了大多数社交网络,例如,它们选择简单地完全禁止 13 岁以下的用户。

1999 年:Gramm-Leach-Bliley 法案

格拉姆-里奇-比利法案 (GLB) 说明了银行希望能够整合不同职能的特定方式,其灵感来自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现实合并。这是否是一个好主意是旁观者的眼睛,但该法案还详细介绍了银行隐私的某些方面。如果您从银行、PayPal 或任何其他金融机构收到年度隐私通知,那是因为 GLB。银行必须披露他们如何收集信息以及如何使用这些信息。他们还必须详细说明他们如何保护信息。

2014 年:美国自由法案

紧随即将到期的美国爱国者法案,美国自由法案为美国人提供了某些保护,同时阻止或引入了政府对隐私的新侵犯。该法律也是对爱德华·斯诺登泄密事件的回应,该泄密事件描述了政府对通信进行了广泛的监控。

在美国自由法案为:“本法改革联邦政府当局要求生产的某些业务记录,进行电子监控,使用笔寄存器和陷阱和跟踪设备,以及使用其他形式的信息收集国外情报,反恐、犯罪目的和其他目的。”

法律温和地兼顾了政府的要求,在 9/11 后爱国者法案和斯诺登后恢复隐私的兴趣之间取得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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