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吗?今天请跟我们一起来走进这个“特殊”的监管区域。
什么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和进出口管理政策,具有加工制造、国际贸易、物流分拨、保税仓储、检测维修、研发设计、商品展示等功能,由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的经济功能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都有哪些类型呢?
这就不得不说一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历程了。
1990年至今,我国在改革开放不同时期,根据外向型经济发展需要,先后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跨境工业区等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小贴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诞生,是国家改革开放的产物,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而发展。众多的名称种类,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不同历史时期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需求和政策导向,是历史发展沿革的结果。
保税区
保税区是为了发展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借鉴参照国外自由贸易园区而设立的,是我国最早出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990年起,为配合沿海开放战略,国务院在上海、天津、深圳等13个沿海开放城市逐步设立了15个保税区。保税区的三大功能:出口加工、国际贸易和保税仓储。
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主要是立足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规范加工贸易管理,推动企业扩大出口而设立。出口加工区被赋予入区退税政策。设立之初,出口加工区主要有保税加工功能。2008年后根据产业和业务发展需要,出口加工区正式拓展了保税物流功能。
(注: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已于2020年5月转型升级为深圳坪山综合保税区)
保税物流园区
保税物流园区是为了更好推动区港联动、更好地发挥保税区的物流枢纽作用而设立的;保税物流园区主要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通过集聚多家物流企业,形成规模效应,并通过配套服务功能形成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物流集聚点。我国现代国际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保税物流园区作用功不可没。
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是为了通过整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的政策、功能优势和港区的区位优势,意在打破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与港区长期以来的分离状况和瓶颈制约,实现“区港一体”。保税港区的诞生既是我国实施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战略的需要,也是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整合和政策叠加的积极尝试。保税港区的布局具有区域性特征,其主要功能有保税仓储,对外贸易,国际物流,国际中转,检测、维修、研发,商品展示,加工制造和港口作业等。
(注: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已于2020年7月转型升级为深圳前海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是为了促进内陆型区域的发展,使内陆地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同样享受保税港区的政策叠加优势而设立的。2006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明确综合保税区享受保税港区的有关税收、外汇政策。综合保税区与保税港区的区别在于,综合保税区不邻港口,但个别也有口岸作业区。
跨境合作区配套区
为加强我国内地与澳门、我国与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合作,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珠海、新疆霍尔果斯分别设立了跨境工业区和中哈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这两个跨境区的配套区所拥有的功能政策与保税港区,也就是与综合保税区相同类似,但其主要集中服务于跨境合作区。
随着十多年来的整合优化以及国家最新的发展规划,以上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逐步整合为综合保税区,且今后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除此之外,为支持上海临港新片区建设发展,2019年7月,国务院批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可以开展什么业务?
保税加工
保税物流
保税服务
......
不同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设立初期,功能政策有所区别。随着10多年来的整合优化,除保税物流园区不得开展加工业务外,其他区域业务范围均涵盖了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另外,随着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制度创新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以拓展保税融资租赁、期货保税交割、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再制造、服务外包等业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有什么特别的税收政策?
保税政策
区内企业为开展加工、物流、服务等业务所需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物料等货物实行保税。
免税政策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物资;开展加工、服务、物流等业务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等;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用零配件免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但自用的运输工具和生活消费用品不予免税)。区内货物自由流转,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退税政策
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注:保税区除外。保税区实行离境退税政策,即可享受出口退税的货物应当在货物实际离境后办理退税手续。)
征税政策
货物出区进入境内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征税手续。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什么特别的监管要求?
区域的监管方面
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区内不得设立盈利性和商业性的生活消费设施。除保安及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区内居住。
企业的监管方面
(一)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海关注册登记编码。企业应当规范内部管理,建立符合要求的账册和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以及货物物品 的进出转存等情况。
(二) 区内加工企业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制度。
(三)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也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可对区内企业开展海关稽查。
货物的监管方面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收发货人填报备案清单,纳入贸易统计。
(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报关制管理,收发货人填写报关单,不纳入贸易统计,纳入单项统计。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进出的货物,通过申报金关二期保税核注清单实现自由流转,可以不申报报关单和备案清单,不纳入海关统计,不实施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
(四)区内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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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深圳海关
审核/ 海关总署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
监制/ 陶永
审校/ 刘畅
编辑/ 雷煦
美术编辑/ 卫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