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给人帮工
却不小心惹祸上身
这时候
对方给的一包烟
究竟是报酬还是答谢呢?
近日
集美法院审理了
一起特殊的义务帮工争议案件
2019年10月30日
奚某驾驶车辆
经过厦门市集美区某路段
在路边停车时
车辆右前轮陷入路边缺失井盖的下水道
奚某找来修理工叶某
用千斤顶把车顶起
在作业过程中,奚某站在车后盖上,从车上摔落至地上,交警认定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奚某与叶某双方事先未约定过施救报酬,事后奚某给了叶某一包香烟。事发路段的管理单位、日常养护单位分别为某公路中心、某路广公司。
2020年4月
奚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遭受侵害为由
诉至集美法院
奚某认为
叶某作为受雇人,操作失误致其受伤,应承担80%的责任,某公路中心、某路广公司未尽到事发路段的管理义务,应承担10%-20%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未约定施救费用
事后奚某亦未向叶某支付费用
仅给了叶某一包价值21元的香烟
根据常理判断
这应视为答谢
不应认定为支付报酬
漫画/张平原
叶某对奚某的车辆进行施救,未收取报酬,应视为义务帮工行为。某公路中心与某路广公司未尽到事发路段的管理和维护义务,致使奚某因车辆陷入缺失的井盖而找人施救,在施救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故某公路中心、某路广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集美法院结合某公路中心和某路广公司、奚某的过错程度以及奚某的诉求,酌定某公路中心和某路广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奚某损失2153.6元,奚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
宣判后
原告奚某提出上诉
厦门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象征性礼物不影响 义务帮工关系的成立
司法认定义务帮工行为
一般情况下考察两个维度
主观上是为了被帮工人的需要,不要求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或者其他对等给付;
客观上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了劳务
此外,亦有其他参考情形
如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
是否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
朋友关系或者邻居(熟人)等等
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认定
法官建议
义务帮工前
要衡量自己的能力,量力而为;
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尽心而为;
他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尽量不为,按需而为
厦门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集法宣
编辑:卢婷雯 值班主任: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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