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

增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为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

提供歇业制度

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歇业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全文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歇业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为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提供歇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意见所称歇业,是指依法设立的商事主体在存续期间因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困难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时,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保留其主体资格,待情况好转后重新开展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

歇业期间内,商事主体除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外,仍应当履行商事主体其他法定义务和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备案和管理】

商事主体应当在决定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歇业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歇业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一)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不属于上市公司;

(三)未被相关机关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起诉;

(四)没有发放预付卡或收取预付费用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对歇业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歇业登记的申请与公示】

商事主体决定歇业或者终止歇业的,应通过商事登记系统提交申请。

商事登记机关通过系统比对商事主体经营期限、是否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是否被限制登记信息及有无严重违法行为等审查企业歇业条件,符合歇业条件在商事登记簿中加注“存续(歇业)状态”标识。

第六条【提交材料】

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深圳市商事主体歇业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三)《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承诺书》(原件1份)

(四)《信用承诺书》(原件1份)


第七条【歇业期间登记事项办理】

歇业期间,商事主体可以办理变更、注销等登记注册事项,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注销程序。


第八条【歇业商事主体的法律后果】

商事主体歇业期间的下列行为,商事登记机关不以违法行为查处:

(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二)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三)开业后未经营或自行停业超过6个月的。

歇业期间,商事主体应当授权市场监管部门按系统登记信息推送年报相关数据。


第九条【歇业期间送达承诺】

申请歇业的商事主体应当通过“i深圳”或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官方微信“深圳市场监管”办理法律文书送达承诺,同时签署《法律文书送达承诺书》,承诺同意电子送达,填写用于电子送达的电子邮箱地址。商事主体应当在市场监管联系人、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中选择一人作为送达联系人并提供送达联系人的手机号码,负责与市场监管部门联系。

商事主体法律文书承诺内容如需变更的,应及时通过“深圳市场监管”官方微信、“i深圳”客户端的“法律文书送达承诺”专栏进行更新。

第十条【歇业期间文书送达】

商事主体歇业期间,市场监管部门相关法律文书、通知、提醒函等均向其填报的电子送达地址(邮箱)进行电子送达,不再向其登记注册地址进行送达。


第十一条【歇业商事主体信用承诺】

申请歇业的商事主体应签署《信用承诺书》,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提交虚假信息和违反信用承诺的责任。

商事主体信用承诺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视为歇业终止】

商事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恢复经营活动:

(一)商事主体决议发生交易或营业的;

(二)以商事主体名义实际发生交易或营业的。


第十三条【商事主体歇业时间及状态恢复】

商事主体应当在歇业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歇业登记。

歇业期间商事主体恢复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恢复经营活动前向商事登记机关办理终止歇业登记。商事主体不再经营的,应当依法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对歇业商事主体的监管】

商事主体违反信用承诺,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商事登记机关撤销其歇业公示,恢复正常状态,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作出信用承诺的相关责任人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一)歇业前发放预付卡或者收取预付费用;

(二)因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而被调查或起诉;

(三)歇业期间从事经营活动及与经营资格有关的其他活动等情形的;

(四)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终止歇业登记的。


第十五条【解释】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来源:深圳市场监管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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