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4日

12309中国检察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起诉书

具体内容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曹县庄**镇**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浩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9时42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曹县**镇**村“**”木业厂大门西,超越前方同方向高某某驾驶的货车时,与对向樊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损坏,樊某某死亡。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樊某某无事故责任。经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樊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樊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生
检察官助理马文娟

2021年4月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居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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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AHLhc3134h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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