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及行为特征:

故意损毁财物,是指故意非法损坏公私财物的完整性,故意使公私财物丧失部分乃至全部价值或者使用价值,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一)、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本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但是,如果行为人故意损毁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另有规定某些特定财物,如铁路设施、航空没施、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性处理。

(二)、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尚不够刑罚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财物完全丧失其价值或者使用。损坏,是指使财物部分丧失其价值或者使用价值。

(三)、本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将财物毁坏的故意。

二、处罚依据: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如何认定本行为的“情节较重”?

在实践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重”:

(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数额接近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的。(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数额虽未接近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追诉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故意损公私财物行为曾受过处罚或者多次实施的;2、故意损毁残疾人、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生活困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3、持械损毁公私财物的;4、是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首要人员或者骨干人员的;

四、故意损毁财物违法行为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只有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具体表现为:(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可依故意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尚未达到上述立案追诉标准的,可依故意损毁财物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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