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网9月7日讯 据上杭法院微信发布 2021年9月3日,上杭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县林业局原局长(兼)张庆林受贿案,认定被告人张庆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张庆林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图为宣判现场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月至2021年2月间,被告人张庆林利用担任上杭县古田镇政府镇长、上杭县交通运输局局长、上杭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兼县林业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发包、进度款拨付、履约保证金退还、工程款结算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多人所送款物共计人民币13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庆林向监察机关坦白交代了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
图为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庆林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张庆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从违法违纪案例中吸取教训,自警自省、警钟长鸣,切实守住廉洁自律底线,时刻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切莫把手中的权力当做谋取私利的工具,否则必将栽倒。
(来源:上杭法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