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6日讯 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共青城卓越润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64号)显示,共青城卓越润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洁特生物”,688026.SH)持股5%以上的股东。

  经查,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洁特生物股份14890股,占洁特生物总股本的0.01%,公司未按规定在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对应的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共青城卓越润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外,广东监管局网站同日公布的另一篇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广州萝岗区汇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65号)显示,广州萝岗区汇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洁特生物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经查,公司于2021年3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洁特生物股份54.64万股,占上市公司洁特生物总股本的0.55%,公司未按规定在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等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广州萝岗区汇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洁特生物成立于2001年4月11日,注册资本1亿人民币,于2020年1月22日在上交所挂牌,截止2021年6月30日,袁建华为第一大股东,持股3100.46万股,持股比例31%,广东盛世润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青城卓越润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第五大股东,持股559.29万股,持股比例5.59%,广州萝岗区汇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第八大股东,持股134.92万股,持股比例1.35%。

  洁特生物于2021年6月23日发布的《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间过半及减持比例达到1%暨违规减持股份致歉的公告》显示,因合伙人自身资金需求,卓越润都拟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659.6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6.60%。截至公告日,卓越润都通过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100.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00%,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因工作人员对法规理解有误,卓越润都于2021年4月26日因误操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违规减持股份14890股,占其减持前所持有股份0.23%,占公司总股本0.01%,成交均价为80.635元/股,总计金额为120.07万元。本次权益变动后,卓越润都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559.29万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将从6.60%减少至5.59%。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对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64号

  关于对共青城卓越润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共青城卓越润都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公司系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特生物)持股5%以上的股东。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洁特生物股份14,890股,占洁特生物总股本的0.01%,你公司未按规定在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对应的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8月1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65号

  关于对广州萝岗区汇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萝岗区汇资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公司系广州洁特生物过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特生物)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经查,你公司于2021年3月2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了洁特生物股份546,415股,占上市公司洁特生物总股本的0.55%,你公司未按规定在减持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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