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明是世界上人类文明史上唯一没有中断过的文明,唐朝更是中华文明发展中一个强大发达的朝代,所谓中华法系,就是以《唐律疏议》为代表,影响至东亚地区,具有礼法结合,公法发达,家族本位,法律伦理化等特点的法系。关于法系的相关概念,今天不做过多的介绍,有机会专门介绍一下五大法系。
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华法系于清末解体,但法文化观念影响至今。所以,今天来讲一讲《唐律疏议》。
唐初,先后颁布了《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由于古文过于言简意赅,加上某些官吏的故意曲解,导致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误解、不统一现象。
为帮助各级官吏在司法活动中准确把握立法意图,加强法律实施的统一性,长孙无忌受命主持编订“疏议”,对于《永徽律》律文进行阐释、说明。
“疏议”以儒家思想为基本依据,对于《永徽律》进行逐条解读。永徽四年(653年),律文与“疏议”合为一体,正式颁布实施,即《唐律疏议》。
“律”“疏”合体,同等效力,使得律文与解释律文的“疏议”具有同样的效力,开创了中国古代独特的法典编纂形式。
《唐律疏议》在体例安排、篇目设置上以北齐律隋《开皇律》以及唐初《武德律》《贞观律》为蓝本。
全律共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名例律,主要规定刑种、定罪量刑一般原则以及律文之中有关专门术语的界定。
卫禁律,涉及对宫殿的保卫和关津要塞的守护。
职制律,主要涉及职官与行政职责、行政程序、公文递送等内容相关的职务犯罪,也包括一些职官非职务犯罪。
户婚律,主要涉及户口、婚姻、赋税、土地管理等内容。
厩库律,涉及马牛供养使用以及兵甲财帛仓库的保护。
擅兴律,主要涉及军队控制与工程兴造。
贼盗律,盗与贼是历朝法律的重点打击对象。贼盗律明确规定了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叛、造妖书妖言等危害国家统治的政治犯罪的严厉处罚。同时,还规定了对于谋杀、杀害、强盗、窃盗等重大刑事犯罪的处罚。
斗讼律,主要涉及斗殴犯罪、告讼犯罪。
诈伪律,伪即伪造,诈似诈骗。前者限于对于皇权或政权产生直接危害的行为,包括:伪造皇帝御玺及各级官印,伪造宫殿门符和发兵符等。后者涉及某些特定的欺骗行为,包括身份性欺骗和行为性欺骗。
杂律,杂律主要起到对于犯罪规定的拾遗补阙作用。其内容涉及面较宽,主要包括涉及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以及其他一些轻微危害社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
捕亡律,主要涉及对于逃亡罪犯以及其他逃亡者的捕捉规定。
断狱律,主要涉及监狱管理、拷讯囚犯、审判原则、法官责任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若将法律史学界看做一个江湖,那么无论从哪方面来说《唐律疏议》都是有着一个老大哥的地位。
《唐律疏议》作为唐律的代表,体现了以儒为主、儒法并用的国家治理理念。特别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原则在法律领域的运用,有效化解了儒家思想与法律治理的内在冲突。
同时,《唐律疏议》在罪名刑罚、诉讼程序、特别救济,以及体例、结构、概念等方面的精细设计,展示了高水平的立法技术。唐以后宋、元、明、清各朝立法,多以《唐律疏议》为基本参照,而且将其中一些重要制度和原则直接沿用。
《唐律疏议》对东亚各国立法也产生重要影响。8世纪初,日本先后制定了两部重要法典。其一,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01年)制定《大宝律》,在篇目、体例、罪名、原则等方面,高度仿照唐律。《大宝律》12篇,包括: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刑种亦采用五刑制,只是将唐律的“十恶”改作“八虐”,将唐律的“八议”改作“六议”。其二,元正天皇灵龟四年(718年)制定《养老律》,同样在篇目、体例、原则、制度等方面,基本采用唐律。日本学者提出:“我国《大宝律》大体上是采用《唐律》,只不过再考虑我国国情稍加斟酌而已。”
朝鲜高丽王朝(918-1392年)于10世纪初制定、实施的《高丽律》,共13篇,其中12篇与唐律相同。《高丽律》其主体内容,也大多取自唐律。1越南李朝明道元年(1042年)颁布《刑书》,陈朝建中六年(1230年)颁布《国朝刑律》,其原则、内容亦多以唐律为依据。
无论是当时还是现在,《唐律疏议》都是有着江湖老大哥的实力与地位的。今天的中国也是,我们依旧屹立在世界强国之位。
讲了一点法律史的知识,关注我,下一篇文章带你看看我们口中说所的十恶不赦究竟是哪十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