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研究的新进展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1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应急管理部的应急〔2020〕93号文件),参考了陈年山等撰写的试论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以主体和行为模式为视角(中国安全生产,2019,14(12))、孔令洪撰写的安全生产事故应依法认定(新南村商报,2012 年8 月29 日第 B14 版),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新看法是:
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和人身伤亡(歇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意外事件。
关于“生产经营活动”,法规上仍然无清楚规定;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合法的、非法的、自然人等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是生产经营单位;关于“自然灾害”,能否预见、能否预防,没有清晰规定,因此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与否,只能一事一议;环境事故能否从生产安全事故中排除出去,在法规条文上还做不到。
就目前读的文献而言,除了公安机关认定为刑事、治安类以外的事故都是生产安全事故,这句话还是对的,因为法规中关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清晰规定。根据现有法规条文,理论上任何活动都直接、间接地与生产经营有关,都可以说是生产经营活动,当然除了刑事、治安类活动,这个有规定。
尽管有理论分析认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不该被无限扩大到自然人等,但是,法规目前就是这样规定的,也只能执行。社会运行只能按照法规进行,学术观点只能通过修改法规起作用。
义务帮忙过程中出了事故,可以按民事对待,也可以按生产安全事故对待,各有道理。后者可以参考政法函[2007]39号文说的,以互助(无盈利目的)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实践中也有按照民事案件判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