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遵循国际民航组织空域分类建议,将我国的空域分为飞行情报区,管制区,限制区,危险区,禁区等等。

第一部分 我国空域的划分

一、飞行情报区(Flight Information Region):是指为提供飞航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而划定范围的空间。我国现有飞行情报区8个(除台北、香港外):沈阳、北京、上海、广州、昆明、武汉、兰州、乌鲁木齐。为在中国境内和经国际民航组织批准由我国管理的境外空域内飞行的航空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

二、管制空域(controlledairspace):是一个划定的空域空间,在其中飞行的航空器要接受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民航总局122号令《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和86号令《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中规定:我国民用航空的管制空域分为塔台管制区、进近管制区和区域管制区。

1、塔台管制区(D类)一般包括起落航线、仪表进近程序、第一等待高度层及其以下的空间和机场机动区。管制塔台负责塔台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

2、进近管制区(C类)是塔台管制区与中低空管制区的连接部分,垂直范围通常在6000米(含)以下最低高度层以上。进近管制室负责进近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根据飞行繁忙程度也可以与机场管制塔台合为一个单位。

3、区域管制区,指在中国领空内,6600米(含)以上空间划分的若干高空管制区(A类),根据实际情况,6600米〈不含)以下划分的若干中低空管制区(B类),各管制区的范围是依据其管制能力和地理特点划定。分别负责高空或中、低空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高空区域管制室、中低空区域管制室,也可以合二为一。

三、空中禁区

是指在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军事目标上空划设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经特别批准,任何航空器不得飞入的空间。永久性和临时性禁区两种,是在各种类型的空域中,限制、约束等级最高的,一旦建立任何飞行活动被禁止,除非有特别紧急的情况,否则将遭受致命的灾难,用P在航图上加以标注。

四、空中限制区

是指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器试验场上空划设的空间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在规定时限内,未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的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限制区。在航图中用R字母加以标注。

五、空中危险区

是指在机场、航路、航线附近划设的供对空射击或者发射使用的空间。在规定时限内,禁止无关航空器飞入空中危险区。我国在航图上以D表示。

第二部分 我国空域适用规定

通常划分为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和空中危险区等。空域管理和飞行任务需要的,可以划设空中走廊、空中放油区和临时飞行空域。

一、机场飞行空域应当划设在航路和空中走廊以外。

1、仪表(云中)飞行空域的边界距离航路、空中走廊以及其他空域的边界,均不得小于10公里

  2、机场飞行空域通常包括驾驶术(特技、编队、仪表)飞行空域、科研试飞飞行空域、射击飞行空域、低空飞行空域、超低空飞行空域、海上飞行空域、夜间飞行空域和等待空域等。等待空域通常划设在导航台上空;飞行活动频繁的机场,可以在机场附近上空划设。等待空域的最低高度层,距离地面最高障碍物的真实高度不得小于600米。8400米以下,每隔3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84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等待高度层。机场飞行空域的划设,由驻机场航空单位提出方案,报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级航空单位或者军区空军批准。

二、航路分为国际航路和国内航路。

  航路的宽度为20公里,其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的,可以减少宽度,但不得小于8公里。航路还应当确定上限和下限。

三、 航线分为固定航线和临时航线。

  临时航线通常不得与航路、固定航线交叉或者通过飞行频繁的机场上空。

四、空中禁区、临时空中禁区。

  1、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别批准,任何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禁区和临时空中禁区。

2、位于航路、航线附近的军事要地、兵器试验场上空和航空兵部队、飞行院校等航空单位的机场飞行空域,可以划设空中限制区。根据需要还可以在其他地区上空划设临时空中限制区。在规定时限内,未经飞行管制部门许可的航空器,不得飞入空中限制区或者临时空中限制区。

五、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

1、机场、航路、航线附近的对空射击场或者发射场等,根据其射向、射高、范围,可以在上空划设。

2、在规定时限内,禁止无关航空器飞入空中危险区或者临时空中危险区。

六、空中放油区的划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我国空域净空规定

一、禁止在机场附近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建筑物、构筑物、架空线路等障碍物体。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二、在距离航路边界30公里以内的地带,禁止修建影响飞行安全的射击靶场和其他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靶场射击或者发射的方向、航空器进入目标的方向不得与航路交叉。

三、修建各种固定对空射击场或者炮兵射击靶场,必须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设立临时性靶场和射击点,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同意后,由设立单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大军区审查批准。

四、升放无人驾驶航空自由气球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系留气球,须经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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