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条文注解

本条将无权代理分为三种类型:(1)没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其是指行为人根本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其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行为人有一定的代理权,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出了代理范围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其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本有代理关系,由于法定情形的出现使代理权终止,但是行为人仍然从事的代理。法定情形主要指本法第173条规定的情形,包括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等。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追认该行为,使之确定地发生法律效力,也可以拒绝追认使之确定地不发生法律效力;善意相对人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行使撤销权使之确定地不发生效力,如果相对人希望尽早确定其效力,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以追认。

无权代理发生后,根据本条的规定,被代理人有追认和拒绝的权利。这里所指的“追认”,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一种单方意思表示。被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追认必须在相对人催告期限尚未届满前以及善意相对人未行使撤销权前行使。一旦被代理人作出追认,无权代理就变成有权代理,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从成立时起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效力。

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即产生效力,拒绝追认便不产生效力,这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基于此,法律赋予了相对人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撤销权。所谓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催告权的行使一般需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要求被代理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本条第2款规定的期限为30日;二是催告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三是催告的意思必须是向被代理人作出。所谓撤销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未追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回其对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在被代理人作出追认之前作出,如果被代理人已经对无权代理行为作出了追认,该民事法律行为就对被代理人产生了效力,相对人就不能再撤销其意思表示了。二是相对人在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是善意的,也就是说,相对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并不知道对方是无权代理的。如果明知对方是无权代理而仍与对方共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相对人就无权撤销其意思表示。三是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条文注解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本条的规定,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行为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三种情形。(2)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无过失的。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是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成为无权代理。

作者/来源:镇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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