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工网
近日,法院审结两起均将微信聊天记录当作证据使用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作为被告的苏某在一连串合法有效的证据面前,经调解向对方还款20万元。另一案件的原告李某,因证据形式存在瑕疵只能选择撤案。同样使用微信聊天记录证据维权,为何会出现如此大的差别?法官的处理给出了答案。
第一起案件发生在2020年2月。当时,被告苏某通过微信联系原告浙江某公司,称其有医用测温仪出售。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该公司立即表示要采购1500只测温仪,并于当日通过支付宝转账和网上银行转账方式付清所有货款。次日,被告苏某竟称测温仪已售罄,不能供货。此后,公司多次联系被告苏某催促其退款,但其仅退还部分货款,尚欠20万元没有退还。于是,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本案中,公司与苏某之间的交易未签订书面购销合同,交易过程是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的。法院庭审时,公司提交了其与苏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并提供公司通过支付宝和网上银行转账的记录。据此,公司主张其与苏某之间存在测温仪买卖合同关系、公司已支付全部货款、苏某无法提供测温仪以及苏某未全额退还货款的事实。
为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身份情况,公司特意到公证处对微信聊天记录做了公证,证实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另一方微信注册手机号码与被告苏某的手机号码一致。
被告苏某对公司提供的证据提出有异议,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公司所主张的事实。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和网上银行转账记录均为电子证据的一种,结合公证机构证实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一方微信注册手机号码与被告苏某手机号码一致,且经法官核对该手机号码与支付宝转账记录中苏某手机号码一致,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与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的正是被告苏某以及其他待证事实。
基于此,承办法官于6月5日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协议。经核实,被告苏某于6月8日履行协议,将20万元货款退还给了公司。
然而,同样使用微信记录作证据,欲追回借款的李某就没有这样幸运了。
李某提起诉讼时,法院按照民间借贷纠纷立了案。李某诉称,被告王某向他借款7万元,经多次讨要无果才诉至法院。
然而,李某提供的证据仅有两年多来的微信转账记录。对此,被告王某解释是,当时双方之间是男女朋友关系,李某向其转账是用于二人共同生活的消费,不存在借贷关系。对双方曾是男女朋友关系这一事实,李某亦予认可。
针对上述情况,案件承办法官向原告李某释明,要求其补充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且有借贷法律关系。后来,李某称其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维权提示
从上述两起案件起源、发展、纠纷及解决途径看,在第一起案件中,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进而还原案件事实。在事实面前,被告苏某只能还账了事。
第二起案件中的原告李某则不同,其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属于“孤证”。在此情况下,一旦对方抗辩,原告李某又无其他有力证据加以佐证,就无法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官在审查证据时,着重关注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或者补强,原告的诉请就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据《劳动午报》报道 王同翠 律师)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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