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 年)》显示,截至去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近10 亿,数字经济规模位居全球第二。社交媒体平台的快速发展,也带来涉网络社交媒体平台类案件的逐年增长。6月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披露一组数据:2018年9月9日至2021年5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102585件,其中涉及社交媒体平台的23781件,占比23.18 %。涉网络社交媒体平台案件逐年增长,其中2018年9月至12月收案量为458件,2019年收案量为8011件,2020年收案量为10424件,同比上升30.12%。
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社交媒体平台纠纷中,著作权纠纷占比最高,为87.71%,其次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占6.81%,可以看出,侵权类纠纷占该类案件中的绝对多数。此外,社交媒体平台纠纷涉诉主体较为集中,截至2021年5月31日,数量排名前10的社交媒体平台共计涉诉20402件,占该类案件总收案的85.79%,主要涉及社交类APP及各大门户网站。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案件直接反映出北京作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及文化中心定位,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平台类型多元,诉讼主张呈现多样化趋势;二是新型商业模式频出,跨界经营、混业经营趋势明显;三是涉及新业态新模式的社交媒体平台案件包含大量前沿法律问题,对传统的避风港原则、侵权认定规则等产生了极大冲击。
从大量的案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调研发现,社交媒体平台发展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混业经营下,运营链上涉及平台、主播、品牌方、卖家、消费者等多方主体,可能涉及多重法律关系,且复合平台需要分业监管,易导致监管重叠或监管空白;二是平台具有市场主体和监督主体的双方身份,存在对平台内经营者准入资质、商品信息监管不严格的情况;三是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短板,存在非法收集和过度收集等情况;四是基于平台“一对众”的产业模式及优势地位,平台在格式条款中为自己设立单方变更权免除自身责任,或约定“使用即同意”内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仍大量存在。
网络平台已成为一个生态系统,要解决生态圈中的侵权问题,应当着眼于系统治理。张雯院长提到,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推动网络空间协同治理方面的举措:一是建立版权领域“行政—司法”协同新机制,与市版权局、市版权保护中心联合发起“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共建良性版权保护生态;二是通过召开发布会、开展普法活动、联合发起倡议等方式加强法治宣传,扩大裁判影响力;三是向相关监管机关、平台企业发送10余份司法建议,深挖类案问题背后的普遍性、深层次原因,倡导树立规则意识,推动网络空间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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