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4月28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樊未晨)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教委获悉,近日,北京市教委公布了《北京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强调,高校学生公寓应实施封闭管理,禁止外来人员留宿,在校内可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该《办法》从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机制、日常管理基本要求、学生公寓安全管理、住宿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学生公寓收费管理等方面,为各高校做好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办法》共7章50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高校学生公寓应实施封闭管理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
《办法》提出,高校学生公寓应实施封闭管理,公寓楼内设立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禁止外来人员留宿;严格落实会客登记、晚归学生登记和大件物品出入登记等制度,值班记录要完整。各项管理制度应在公寓楼内显著位置公示。高校学生公寓区内各种生活服务设施的设置和开办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部门的规定及要求,须经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同意。
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人员的配备比例应满足日常工作需求;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具备符合学生公寓管理要求的工作能力,身体健康,并通过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或职业资格证书。
《办法》还强调,高校应切实加强对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在校内可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征得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并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加强日常信息沟通,确保信息畅通,严格日常教育管理。
高校每学年对住宿学生开展一次满意度测评
《办法》要求,高校应设置专供住宿学生开展文化、艺术和体育活动的场地及方便学生使用的生活服务设施,突出学校文化内涵和育人功能;学校应加大政策和经费支持,充分保障学生公寓文化建设所需的人、财、物需要。高校学生公寓管理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外籍留学生和不同民族学生的风俗习惯。
高校每学年应对住宿学生组织开展一次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列入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考核指标;并指导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测评结果,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服务规范,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高校还应在学生公寓内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收集和接受学生对公寓管理服务提出的意见建议及合理诉求,并及时登记、报告和处理。
高校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明火器具 严禁饲养宠物
《办法》还提出,高校学生公寓内严禁使用危害消防安全、人身安全的电器;严禁使用燃气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器具;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高发热电器;严禁使用变压器插座;严禁私自在公寓内接入电线、网线、违规充电、私设灯头;严禁在蚊帐内点烛设灯;严禁擅自挪动消防器材;严禁在学生公寓楼内做实验;严禁吸烟,并在公寓区内张贴或悬挂醒目的禁烟标识和禁烟监督举报电话;严禁焚烧物品;严禁饲养宠物;禁止使用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的设备。
经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认定不得带入学生公寓或不得在学生公寓内使用的物品,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在一定时限内予以代为保管。
辅导员(班主任)应定期到学生公寓进行走访
《办法》提出,高校对学生在公寓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负主体责任。
高校应选派政治素质高、思想作风好、具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善于做学生工作的优秀干部和辅导员(班主任)入住学生公寓,负责学生的思想品德、理想信念、行为规范、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高校应为辅导员、学生党团组织等深入学生公寓开展思想教育提供相应的活动场所和住宿条件。辅导员(班主任)应定期到学生公寓进行走访,与学生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及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生活情况,引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问题,并做好走访信息台账。
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
《办法》强调,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在取得相应批复后方可收取住宿费,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学生公寓为方便学生生活提供的服务设施设备及服务项目,需收取服务性收费的,应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并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据实核算,合理收费,不得将服务性收费与学费、住宿费合并统一收取。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得对学生随意设置罚款(扣款)项目。
另外,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办理退宿后,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住宿时间,合理结算清退。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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