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清社会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学识渊博、风度翩翩;他们如闲云野鹤、著书立说;他们看起来与世无争,受众人尊崇……他们实际上又作为朝廷的“爪牙”管理着地方社会。他们就是士绅,一个独具特色的社会阶层。
一、 明清“三绅”
说到“绅”,“绅士”或许是我们许多人最熟悉的一个名称。举止优雅、待人谦和、谈吐得当,那么这样的男性就会被普遍认为是一位绅士。可这样的“绅士”和中国自古以来的“绅士”却又不同。前者的来源是传统英国绅士,而在中国,尤其是在明清时,“绅士”又与乡绅、士绅等概念交织。
在明代,“绅士”分别指“缙绅”和“士人”。前者始见于汉代,在明清时是“乡宦之家居者”的统称。后者指代传统的普通读书人,包括获得低级功名者。两者的社会地位差距巨大,因而直到清末,不少绅都依然拒绝与士并称。
而“乡绅”在明清基本等同于“缙绅”,主要是指已退休回乡的官员或在职的本籍官员。后来这一概念还包括进士和举人,但并未涵盖低级的生员。“士绅”则多见于清代,主要指代在野并享有一定政治和经济特权的知识分子群体。如此看来,“士绅”与“乡绅”类似,但“士绅”更侧重说明他们的权力。
二、 明清士绅权力来源
都在野了,士绅又哪来的政治和经济特权,甚至还能参与地方管理呢?我们都知道,明清时郡县制只划分到了县一级。在县之下中央政权就不再直接渗透。而伴随科举制的延续,“人累科举”的现象也十分突出。
一方面,中央难以将精简的官僚队伍安排到各个村落而又需要对地方进行管理,一方面科举的“窄路”与科举的大部队冲突越来越明显,所以中央便开始培养一批新式“官僚”——士绅。
政府与士绅的联系是没有法律明文限定的,不然郡县制就不会在县一级终止。现实中,政府往往会在缙绅中选拔一些官员。虽然选拔的标准并不唯一,但主要都是围绕缙绅在地方的业绩,诸如对民间秩序的维护、在经济方面的贡献等。缙绅在政府的偏袒中获益,而政府则利用他们在地方的影响力和领导力,让他们成为政府在民间的“立法者”和“阐述者”。
于是在政府的有意为之下,许多已经退休回乡的官员和苦读诗书而未通过常规科举之路入仕的读书人,都成为了中央在地方的延伸,在政府的有形或无形授意下承担起了一定的管理地方事物的责任。
三、 士绅与地方管理
士绅们参与的地方管理,总体来说是并未得到正式官治制度承认的“地方自治”。这使得士绅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不是政府机构,而是乡约的制定和执行。
早在明代初期乃至更早以前,在政府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乡约制度的时候,一些士绅就已经在地方尝试推行乡约。南宋末年,巴蜀知名学者阳枋出于“正齿位,劝德行,录善规过”的目的就曾联合八十余人,参照《吕氏乡约》在自己的家乡合州巴川(今重庆铜梁东南)建立起乡约体系。明宣宗时期,福建龙岩的士绅蒋氏父子也向同乡百姓讲解《蓝田乡约》,以维护当地社会稳定。
而随着乡约制度在全国的推行,士绅即普遍成为了地方官的“助手”,在乡约制度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士绅多成为民众与地方官之间的纽带,上传下达。士绅还得到地方官的一些特许,帮助处理地方的民事,尤其是诉讼事务。而由于地方官几年一任,往往面临任期满要调任的问题,所以常住家乡的士绅还成了延续乡约的纽带。也正是因为乡约制度如此依赖士绅,许多乡约便明文确定了士绅在整个体系中的种种责任和权力。
除了参与到维护地方社会稳定的乡约的各个环节,占有经济优势的士绅还常参与到地方基础建设之中。以士绅辈出的临安为例。明代中后期,由于赋税额度较为固定,地方财政便相对紧张。而像水利建设这样的公共工程,不仅耗资巨大还常需修缮。所以在地方财政捉襟见肘之际,临安士绅便多次捐资修建、修缮千金陂、文昌桥等。在清代,据《建昌府志》记载,当地由士绅或宗族建造的桥梁就多达91座,占所有桥梁的五分之一。
是故士绅这一阶层虽并未直接被和官宦画上等号,但在政府的授意和传统士人精神的指引下,他们还是在明清的地方承担起了半边天。即便他们承担责任的出发点有时也是为了私利,但在“地方自治”中他们也算得上是做了实事的“贤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