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市场监管局
“亮剑2020”
综合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化妆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7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位于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石牛路某公司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54种化妆品未标明中文标签,涉及DAR朵梵、ASTALIFT艾诗缇等9个品牌的产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现场化妆品等产品合法来源及相关凭证。7月7日至9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通过品牌所有人及品牌授权代理商对其中相关化妆品进行鉴定,全部为正品;随机抽取9个品牌44个批次化妆品委托检验机构对汞、铅、镉、砷等指标进行检测,所检参数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委托丽水评估机构对31个品种的化妆品进行价格评估。委托公证机构对化妆品标签进行了翻译,获取了其品名、规格、生产商、经销商、产地等相关信息,全部为国外生产、经销的产品。案值近1000万元,违法所得8963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之规定,属于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反走私综合治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没款1826789.19元,并没收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化妆品和包装盒。
案例二:某建材公司等4家违法主体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丽水某建材公司为推销其经营的卫浴,其公司主管人员丁某某通过同行分享的方式长期非法获取丽水市莲都区、开发区新交付小区业主信息,包括小区业主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内容,收集的信息交由公司员工,通过打电话或者利用“云通讯平台”软件群发营销信息的方式发展业务。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非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共计31089条(纸质名单2576条、电子名单28513条);群发营销信息51292条。
根据案件调查情况,丽水市市场监管局进行溯源查处,又于同年4月16日、5月14日,分别查获某物业经理樊某某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丽水市某装饰工程设计公司非法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丽水市某涂料商行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案等3起案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
本系列案中,当事人丽水某建材公司以及该公司主管丁某某(公司法人)、某物业经理樊某某、丽水市某装饰工程设计公司负责人赵某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擅自收集公民个人信息,被公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丽水市某涂料商行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虽未触及刑法,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三:于某销售安宫牛黄丸假药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8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称其购买的“安宫牛黄丸”系假药。经查,投诉人通过他人认识自称为同仁堂销售部经理的于某。2019年9月,投诉人通过于某购买了11盒假冒北京同仁堂“安宫牛黄丸”,每盒3万元,共计33万元。2019年9月4日,投诉人通过微信以及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于某共计33万元。支付货款后,于某通过顺丰快递将上述安宫牛黄丸邮寄给投诉人。2019年9月5日,投诉人收到安宫牛黄丸,但投诉人发现该药已超过保质期,遂联系于某,要求退货,但于某并不同意。经多次沟通无果后,于某将投诉人微信拉黑,无法取得联系。
2020年4月8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函,请求其对上述安宫牛黄丸的真伪、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是否是合法企业以及于某的身份进行核实。2020年4月24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函答复,北京同仁堂从未生产过上述批号为1210323的安宫牛黄丸,该厂也并没有名为于某的员工。2020年4月29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将上述安宫牛黄丸送至丽水市食品药品与质量技术检验检测院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
本案当中的安宫牛黄丸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假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于某以涉嫌销售假药罪移送莲都区公安局处理。2020年9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机关在北京将于某抓捕归案。9月15日,于某向投诉人退款33万元。
案例四:丽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1日,莲都区市场监管局发现丽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丽水小区中张贴“助老电梯”相关宣传推广广告。在广告中宣称由全国老龄办推出,联合北京孝宇公司出资的“助老电梯工程”已经启动,各老小区可以免费安装、刷卡使用;丽水地区项目建设单位,投资单位:北京富通孝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富通孝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单位:丽水市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经核实,所谓“助老电梯工程”属于编造,全国老龄办(中国老龄协会)未推出该工程,未联合北京孝宇养老投资有限公司出资,该工程与全国老龄办(中国老龄协会)无关,海报中包含的中国老龄协会老年人才信息中心《关于商请支持协助“助老电梯工程”的函》文件图片系其被盗用的过期内部文件。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在丽水市莲都区部分住宅小区张贴广告宣称可以免费安装助老电梯,其内容与事实不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的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月,丽水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案例五:浙江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4日,缙云县市场监管局掌握到可靠线索,浙江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搭建“安*区”平台组织虚假交易,且涉案金额巨大。经查,当事人工作人员有二三十人,涉案人员众多,且管理严密。考虑到该案涉嫌刑事犯罪的可能性极大。2020年12月21日,缙云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缙云县公安局,对浙江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虚假交易进行统一收网,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5名,其中刑事拘留5人,取保候审3人,团伙主要头目基本到位,冻结账号28个,冻结资金1500余万元,扣押服务器4台,电脑主机、手机等100余部,豪华汽车4辆。
当事人于2020年6月1日起通过“安*区”平台接受需要虚假交易、给予虚假好评的网店商家充值,收取8元/单起步价的佣金,组织买手为网店进行刷单。截至查获时止,“安*区”平台累计充值金额5.48亿,有效单笔充值金额从100元到15万元不等,合计充值笔数9.9万笔,共涉及全国各地网店8556家。
【法律依据及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因涉案金额巨大,当事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该案交由缙云县公安局继续侦办。
案例六:丽水市莲都区某糕点坊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基本案情】
经查明,当事人赵某某为了使自己加工销售的米豆腐看起来色泽更加明亮、韧性高、卖相好,在丽水南明街道垟店弄上村自己的小作坊使用柠檬黄、硼砂等非法添加物加工米豆腐并对外销售,2020年8月10日,被莲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柠檬黄、硼砂、脱氢乙酸钠(防腐剂)等共计8千克。后将涉案物品送经检测机构检测,赵某某加工销售的三批次米豆腐成品或半成品中均检测出柠檬黄、硼酸成分,严重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
【法律依据及处罚】
2016年11月15日,丽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对违规添加柠檬黄食品对人体是否会造成食物中毒或严重食源性疾病进行论证,并出具了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意见书。意见书认为柠檬黄的主要危害是会影响儿童智力发育,还可引发儿童哮喘发作和过敏反应。长期摄入违规添加柠檬黄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造成食源性疾病。而硼砂属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不得作为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当事人为了使其加工销售的米豆腐更加好卖,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主观故意较为明显,社会影响较恶劣。莲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以当事人生产销售超范围添加柠檬黄及化学物质硼砂的食品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七:廖某某经营不合格柴油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日,因没有犯罪事实,青田县公安局向青田县市场监管局移送“青田县姚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案”。经查明:2018年12月27日,当事人廖某某的员工姚某某和毛某某驾驶牌照为赣F82796的油罐车到温州龙湾区罐装柴油后返回江西用于销售,途经青田县温溪镇时,被青田县公安局查获。当事人经营的柴油经检验,其中“硫含量”和“馏程”项目实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当事人经营的柴油,经青田县公安局称重,实际重量为37510千克。青田县公安局委托温州信和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对柴油价格进行评估,温州信和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出具了温信评〔2020〕1号《关于普通柴油的价格评估结论书》。由于当事人对柴油的购进、销售价格陈述不清,根据实际称重重量37510千克和温信评〔2020〕1号《关于普通柴油的价格评估结论书》中最接近查获日期的2018年12月28日普通柴油的评估价格4690元/吨计算,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为175921.9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柴油,并处罚款193514.09元;没收不合格柴油37510千克。
案例八:某日用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无证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4月开始在其经营场所内向老年消费者宣传销售“红景天胶囊”保健品,其宣称销售的保健品成分具有“抗辐射、抗肿瘤、抗炎症痛”“吃了该保健品的,肿瘤日渐缩小”的功效,这些宣称都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保健品也具有同样的功效。为达到吸引更多老年消费者来听其保健品宣称课的目的,当事人先从某品牌大米经销商处购进3000袋大米用于赠送给老年消费者,在上述大米赠送完后,当事人又从他处获得该品牌大米包装袋,并自行生产预包装大米1000袋用于赠送给老年消费者。截至案发,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
针对当事人向消费者讲解保健品有抗炎、镇痛、抗肿瘤等作用,并使人误解其销售产品也含有上述功的违法行为。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其虚假宣传行为作罚款35万元。针对当事人使用商标侵权包装袋和散装大米自行生产商标侵权预包装大米的违法行为。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其商标侵权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针对当事人在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其无证生产行为作罚款5万元。以上三项并罚,对当事人共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案例九:上海某公司生产、销售有毒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7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在阿里巴巴1688批发网上某店铺中购买了减肥胶囊,在服用后出现头晕、恶心等不良症状,希望执法人员对上述减肥胶囊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进行核查,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减肥胶囊的样品。同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进行抽样并进行检测。2020年3月23日,松阳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检验结论:本品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办许可〔2010〕114号文所附标准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检验项目:盐酸西布曲明,标准规定:应不得检出,检验结果:19.1mg/粒。不符合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药监办许〔2010〕114号文所附标准指出减肥类化学药物中不得检出盐酸西布曲明。当事人销售含盐酸西布曲明的减肥药物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松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3月23日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随即成立专案组,启动联合办案机制。
【法律依据及处罚】
经专案组调查,2019年初,犯罪嫌疑人何某豪与魏某意商量一起生产、销售减肥胶囊,由何某豪利用魏某意的朋友的身份注册了上海某公司。从2019年10月份开始,何某豪与魏某意分工生产并在阿里巴巴1688批发网上以上海某公司的名义销售减肥胶囊,在此期间,何某灿、何某弟、何某娇参与生产减肥胶囊。另查明,犯罪嫌疑人钟某、高某、郑某先后至上海某公司网店内购买该减肥胶囊并销售。
专案组已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成功捣毁生产窝点2个,涉案金额120余万元。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提起公诉。
案例十:丽水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行车案【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4日,云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声称丽水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违规使用特种设备(后经查实,实际使用者为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经现场检查,发现某机械铸造公司南侧车间共有5台单梁起重机械,检查时均处于通电状态,该车间东起第三台单梁起重机械(编号不明)现场正在进行高温铁水作业。中侧车间编号为070945的单梁起重机械有加装吸盘行为。
2020年4月27日,云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使用的单梁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经查发现,编号为18030020的单梁起重机械现场发现有高温作业痕迹且擅自加装一个起重机械葫芦。编号为19080183的单梁起重机械未进行注册登记,现场亦无法提供检验合格报告。南侧车间两台编号不明的单梁起重机械现场均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厂资料和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资料。通过调查获悉,该公司于2017年8月与丽水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厂房及使用厂房内的设施、设备,合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法律依据及处罚】
上述两家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中明确了厂房内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为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违规使用特种设备的法律责任由某机械铸造有限公司承担。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属于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和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单梁起重机械,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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