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个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在深圳一处问题无障碍坡道摔倒不治身亡的消息引发群体热议。
2021年1月11日下午,深圳一公益机构“握手世界,梦想之家”的创始人之一、32岁的残疾人陈小萍(先天性的脆骨病)驾驶电动轮椅经新和大道前往后亭地铁站。
在一处严重不符合建筑标准的无障碍坡道上摔倒受伤,被龙华区人民医院诊断为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三天后,开朗乐观热心公益的陈小萍不幸去世。
下图就是陈小萍出事的地方,这种路口被称作缘石坡道,是无障碍设施的一种,按照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2012年版)规定: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坡高与坡长比);人行横道宽度应满足轮椅通行需求。
根据深圳市无障碍环境促进会副秘书长杨金龙的描述,小萍出事的坡道坡度很陡,高度与坡度比几乎达到了1:6,低于国家标准近一半,是不合规范的。另外还存在斜坡路面不平整、阻车桩间距过近,轮椅通行困难等问题。
毫无疑问,这又是一个不合格的“夺命无障碍”!
我们在悲愤痛心的同时,不免会发出这样的疑问:这夺命的无障碍是谁建的?工程验收单上是谁签的字?谁该为小萍的死受到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或者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造成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小萍之死这个案例完全符合上述法规所列出的三个条件:
1、不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2、对无障碍设施未进行及时维修和保护;
3、造成后果(人命关天的后果);那么结论就该划重点了: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我想广大残友都想把这两个模糊不清的问题搞明白:
1、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
2、依法处理是如何处理?
法律没有说明白。含糊不清、语焉不详,简单粗糙、操作性差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特点,同样也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的风格。
陈小萍的不幸,让人又想起2019年7月,另一起发生在云南丽江的残疾人因为无障碍有障碍,被另一个无障碍夺命的悲剧:
2019年7月7日,47岁的著名公益人、北京截瘫者之家创始人文军在大理考察筹备“感受阳光,享受快乐——云南行”活动期间,因无障碍通道被汽车阻挡,他滑着轮椅选择其他道路回酒店过程中,不幸掉入没有任何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置的酒店地下车库,抢救无效离世。
到现在文军走了18个月了,也没听说哪个主管部门出过面,作为残疾人的“娘家”——中残联金口不开,不发表任何评论。也没听说事发地云南丽江哪个单位因为文军的死亡而受到处理。
不难想象的结局:最后一张支票摆平家属,不服你就去告?谅你个平头百姓掀不起多大风浪!至于社会舆论,更不用怕,中国从来不缺热点热搜,过不了几天就会被某个出轨、劈腿的明星新闻淹没......
回过头,我们继续说陈小萍。经查,至陈小萍死亡的新和大道无障碍坡道是由深圳市沙井街道办事处建设,2017年移交至宝安区交通运输局管理养护,但并没有移交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资料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材料。而且新和大道建设项目未经深圳市残联组织、残疾人代表进行试用评测。
而作为这个夺命无障碍坡道的管理方,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称,目前调查情况还没有出来,责任主体尚未确定。
陈小萍去世都40多天了,责任方居然还没有确定,这真是一个让人听了想哭的笑话。
说起中国的无障碍建设,实事求是的讲,近些年的确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观念上重视不够,法律上语焉不详,管理上权责不清,仍有太多的无障碍设施沦为让残疾人欲哭无泪的“摆设”,甚至是给残疾人带来伤害的陷阱。
其中问题最突出的当属盲道,本该为盲人出行提供安全保障的“盲道”却被盲人谓为“盲道、盲道,盲人不敢走的道”
当我们百思不得其解这些反人类的无障碍设施是如何通过验收的时候,陈小萍事件调查其实就已经给出了答案:
经查:建设单位(深圳市沙井街道办建设)没有向管理单位(宝安区交通运输局)移交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资料以及项目竣工验收材料。而且新和大道建设项目未经深圳市残联组织、残疾人代表进行试用测评。
为什么没有移交相关材料?我们不妨做一个大胆的猜测(其实也是普遍存在的现实),因为压根儿就没有!
在甲方眼里修个坡道屁大的工程,是找两个民工一上午就搞定的事,没必要劳民伤财走程序。反正法律规定不清不楚,既然空子大到能钻进牛,那还何必自讨苦吃找麻烦?至于邀请残疾人代表试用测评,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还是省省吧。
深圳市什么地方?那可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桥头堡,拥有国内第一流的城市管理理念和基础设施的现代化超大城市。也是第一批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地区,一向以引领风气和潮流之先著称。深圳况且如此,其他城市还用说吗?
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在建设过程中,残疾人却没有参与权和话语权。这种法律的缺失和监督的不力,正是中国无障碍设施之殇,中国残疾人出行之囧的总根子。
2019年9月份,也就是文军去世两个月的时候,地平线(公益组织)组织了十几位残友前往北欧旅游,在挪威峡湾的游船上,我看到了令人大跌眼镜的一幕,深刻体会到了挪威近乎苛刻的无障碍标准和规范。
游船下沉式内舱到船头甲板只有5个台阶,就这5个台阶都安装了供残疾人使用电动升降机,在工作人员一丝不苟的操纵下为大家提供服务(下面就是我拍摄的视频)。
我问工作人员为什么这么几个台阶也安装升降机,她睁大眼睛很吃惊地望着我,好像我的问题很荒唐可笑,她回答:“难道你不知道?这是法律规定的呀!”我当时语塞,我的确不知道,因为我们国家没有这样的法律呀。
挪威,一个只有536万人口的弹丸小国,按照10%的残疾人比例计算,全国也不过区区几十万残疾人。无障碍建设水平就到这么程度,我想不单单是因为科技的发达和经济的繁荣;也不仅仅是因为社会公德意识和人性化的优越;而是源自有强有力的法律做后盾。
人性的底线是道德,道德的底线是法律。只有在法律的规范和约束下,社会行为才能合理有序进行,因为法律是强制性的,违背法律是要付出代价的。
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无障碍管理条例》粗糙简陋,盲点多,漏洞大。其实只是解决了法律有无的问题,并没有解决适用的问题。
当一个残疾人因为不合格的无障碍设施而丧命,却没有人因失职或违法而受到惩罚,最终以接过赔偿金的家属千恩万谢而落幕的时候,这不仅是所有残疾人的悲哀,也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嘲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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