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对于辛巴直播带货“糖水燕窝””事件,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调查结果,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仅仅对两公司处以了行政处罚,之前不是还有媒体报道“辛巴可能会被判15年”吗,还有很多网页认为“罚得太轻了”,“90万就让辛巴洗白了”?种种不解和质疑,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处罚结果,为何辛巴不被判刑,琚律师为大家一一解析:
一、处罚结果:
1、 对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翊公司”)罚款90万元
“和翊公司”在商业宣传时存在引人误解的行为,主要表现行为主播在带货过程中,强调商品的燕窝含量足、功效好,未提及商品的真实属性为风味饮料,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 对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昱公司”)产品检验合格,但商品标签存在瑕疵,罚款200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查明“糖水燕窝“的销售主体是融昱公司,融昱公司为直播活动提供的"卖点卡",以及在"茗挚旗舰店"发布的内容,均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经涉案商品产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抽检,融昱公司销售的"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的13个项目,符合GB 2760-2014、Q/DzXY 0010S-2020、GB 14880-2012要求,但该商品标签存在瑕疵。
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两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称“燕窝含量足、功效好……” 属于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法了该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可见,市场监管部门基本上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上限对两公司进行处罚了。所以不存在网友所说的“罚的太轻”。
三、辛巴为何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之前很多媒体报道,辛巴卖假货可能面临15年刑事处罚。为何最终调查结果不涉及犯罪?
我们先来看下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如果辛巴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直播间销售金额已经远远超过200万,可能会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但是大家注意,只有当产品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情况,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的时候,才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而本案中,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调查结果可知,融昱公司销售的"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的13个项目,符合GB 2760-2014、Q/DzXY 0010S-2020、GB 14880-2012要求,仅仅是商品标签存在瑕疵。也就是说产品不是”假货”,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的。因此,辛巴就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四、本案引发的思考
备受关注的“糖水燕窝”事件,终于尘埃落定,但通过该事件,希望各方都能吸取教训,广大网友们购物不盲目,精选慎买避免上当;广大主播们要对粉丝负责,严格把关商品质量,不夸大虚假宣传;各个直播平台承担监管责任,打击直播销售中违法违规行为;经营者要严守道德底线、遵守法律,诚信经营。各方共同努力,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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