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珂在他的《清稗类钞》中有记载:“一夫多妻,为数千年来之旧俗,其见于《礼记·昏义篇》者,则若周之天子有后一、夫人三、嫔九、世妇二十七、御妻八十一,可谓伙矣。而诸侯、大夫、士庶,亦莫不有妾。”
于是,很多朋友都觉得,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多妻制”,其实,这种说法是并不严谨的。倘若在古代有人说出这番话,那一定会被时人视作离经叛道。在传统礼教中,妻子只能有一个,而妾是不能取代合法妻子的。
所以,严格来说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早在氏族社会时期,就已出现了“媵制”。氏族首领迎娶女子时,女方必须有一位陪嫁同辈的女性作为陪嫁,作为陪嫁的便是媵妾。到了后来,妾便正式出现在历史舞台上。在家庭里,妾扮演着与妻类似的角色。
为什么说是类似呢?
因为妾虽然与妻一样,要为丈夫生儿育女,但她却不能享受到妻子的福利待遇。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最初的原因非常直接,那就是妻的出身往往要比妾高。妻一般都是来自与夫家地位等同的家族,而妾则是来自贫贱的家庭。
所以,在古代婚姻中,只有娶妻才能用到“娶”这个字眼,从没听说有古人“娶”妾,只能说是“纳妾”。至于“娶小老婆”,则是一句玩笑之词。娶元配时,那笔被送到老丈人家里的财产被称作“聘礼”。纳妾时给妾家的财产,则被称作“买妾之资”。
《谷梁传》有云:“毋为妾为妻。”这就是在说,不论如何妾都不能成为妻,即便元配过世,妾也不能被扶正。为什么柳如是被朝廷封为诰命夫人这件事轰动全国?就是因为柳如是是绝无仅有的上位成功的妾。
对于古代的男人来说,妾并不是妻子,只是女婢而已。那些有妻无妾的男人,通常会被视作有家室的人。而那些有妾无妻的男人,则仍是合法的单身男士。如果元配夫人过世了,即便男人的家里有一百个小妾,那他仍属鳏夫。
到了唐宋时期,妾的地位被写入例律里。《唐律疏议》记载:“妾乃贱流”、“妾通买卖”、“以妾及客女为妻,徒一年半。”尤其是最后一条,简直让人匪夷所思,将妾提升为妻,这种情况若让官府知道了,丈夫就要服刑一年半,而且在服刑之后照样得离婚。
《汇苑》给了妾一个较为精确的定位:“妾,接也,言得接见君子而不得伉俪也。”按照这种说法,妾是根本没有名分的,她只是一种替代品罢了。在经典的《礼记》中,妾的地位更低:“妾合买者,以其贱同公物也。”虽然妾与妻一样,是与丈夫睡在一块的女人,但她只是一种可供交易的物品罢了。
中国古代阶级制度森严,男女婚姻要受父母决定。为了禁止男男女女之间的自由恋爱,尤其是那些跨阶层的自由恋爱,两周时期的法律规定“奔者为妾,父母国人皆贱之”。
这是什么意思呢?
倘若,有对青年男女陷入爱河,两人没有通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私自结合,那么,女方就只能成为男方的妾,不能成为合法妻子。即便将来私奔的二人回到家族,那么,女方的身份仍不会得到肯定,在双方家族眼中她已沦为妾。
“井底引银瓶,银瓶欲上丝绳绝。石上磨玉簪,玉簪欲成中央折。瓶沉簪折知奈何?似妾今朝与君别。忆昔在家为女时,人言举动有殊姿。婵娟两鬓秋蝉翼,宛转双蛾远山色。笑随戏伴后园中,此时与君未相识。妾弄青梅凭短墙,君骑白马傍垂杨。墙头马上遥相顾,一见知君即断肠。知君断肠共君语,君指南山松柏树。感君松柏化为心,暗合双鬟逐君去。到君家舍五六年,君家大人频有言。聘则为妻奔是妾,不堪主祀奉只蘩。终知君家不可住,其奈出门无去处。岂无父母在高堂?亦有亲情满故乡。潜来更不通消息,今日悲羞归不得。为君一日恩,误妾百年身。寄言痴小人家女,慎勿将身轻许人!”
唐代诗人白居易便根据这种社会现象,写了一首叙事诗《井底引银瓶》。这首诗中的女主人公本是地位显赫的贵族之女,只因为她与心上人私奔,从此便失去了成为嫡妻的资格。即便这个女孩在婚后孝顺公婆多年,可她仍得不到夫家的认可。在夫家进行家族祭祀时,女子像小妾一样没有资格参与其中,她所生的孩子也无法成为丈夫的继承人。
综上所述,古代妾的地位,远比大家想象的还要轻贱。
直到中华民国时,一夫一妻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但最后确定一夫一妻制还是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宗明义规定了两条基本原则:
“第一条,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第二条,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
参考资料:
【《古代妻妾的地位》、《井底引银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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