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那么一伙人
企图通过旁门左道一夜暴富
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提供483张银行卡
给境外赌场地下钱庄结算6115339069.96
从中谋取巨额“好处费”
自以为行事缜密
滴水不漏
不料他们的犯罪证据
早已被柳城县公安局掌握
最终被一网打尽!
近日,被告人王某某、邬某东等13人非法经营一案在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11月左右,王某某在菲律宾YB博彩公司负责赌博资金的支付、结算、管理等工作,并在菲律宾认识了邬某东。
在其负责资金结算的过程中,需要通过邬某东负责回国召集邬某松等人,及带其他中国公民在国内批量开设银行卡,并把开好的银行卡归集交给王某某使用。获得大量银行卡后,王某某会与菲律宾地下钱庄对接,并用从邬某东处收集到的国内银行卡,对菲律宾地下钱庄内的资金,在不通过正规金融机构的情况下,进行非法支付、结算。
经会计核算,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王某某、邬某东等人提供给菲律宾赌场地下钱庄用于资金结算的银行卡数量为483张,地下钱庄使用上述银行卡结算资金共计6115339069.96元。王某某使用个人银行卡非法牟利金额共计11114760元。邬某东的犯罪团伙成员使用邬某东、邬某杰、等13人的19张个人银行卡,收取地下钱庄支付的资金净额共47291496.22元。
邬某东非法获利后,将部分赃款存入或转入邬某祥和凌某香名下银行卡共1110491元。此外,邬某东使用赃款在柳城购买房产,并授意其父亲、妹妹、表姐、姑姑在南宁购置多套房产和一个车位,以及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购买理财产品20万元。其余11人通过非法经营非法获利1万多至700多万不等。
公诉机关认为
王某某、邬某东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邬某斌等十人明知王某某、邬某东使用国内的银行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仍非法买卖个人及他人的银行卡给王某某、邬某东使用,并听从邬某东安排,为王某某将被银行限制非柜面交易的银行卡内的资金转移到王某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从中非法获利,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邬某祥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邬某松等十人认罪认罚,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邬某东、邬某杰、邬某斌拒不认罪认罚,应酌情从重处罚。王某某、邬某东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邬某杰等十人是从犯,应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12月16日20时许,经过两天紧张有序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择日宣判。
记者:赖隽群
通讯员:韦文武、黎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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