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犯罪的研究研究,专著、文章已经很多了,了无不准备做长篇大论的展开,只是厘定几个基本问题,以求教于方家。
第一,多重寓意的重新犯罪概念。
一是狭义的,即重新犯罪与累犯重合一致的概念。1997年之前,是三年;此后是五年。这个时间节点的界定,已经基本“约定俗成”,为很多法律职业者所认可。这也是普通接受的一个概念。当下,这个界定已经成为一项工作界定。如司法部主导的历次重新犯罪调查,就是按照这个概念来统计的。已经去世的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第一任所长李均仁、现任副所长周勇,都是依据这个界定展开理论研究。根据李均仁研究员的大作《中国重新犯罪问题研究》披露的信息,国外监狱大体(有的国家是2年、有的是3年,也有的5年)也是这种界定的方法。这是比较监狱学的视角,因而是通用的。
二是广义的,即囚犯刑满释放后,任何时候再犯罪被判处刑罚,都被认为是重新犯罪。与现在监狱学研究、监狱工作中上说的“多进宫”大体一致。这个概念,是基于对囚犯重新犯罪的犯罪问题和服刑后的改造本身的问题展开,如囚犯的成长史、犯罪史,以及更具体的与犯罪历程、环境、时机、反侦察以及犯罪认知、态度、情绪、情感、意志有关,因而,是基于科学研究的角度展开,也是非常有意义的。这个角度,是很多心理咨询师、矫正师等所关注。
这里要注意的是:重新犯罪与多进宫,也有不完全一致的地方。如多进宫,一直以来,是把接受法律意义上的处罚,都包括在内的,如劳动教养(2014年废止)以及各类治安处罚等。在这个意义上说,又延伸出来的另外一个问题是:重新犯罪率和国际上的比较,就又不完全对应了。国外的重新犯罪率,事实上包括了上面所说的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的人,以及服刑的人。这样说,重新犯罪率的比较又是不准确的。
(重新犯罪率,现在还是个谜一样的东西)
第二,重新犯罪率,到底是谁的责任?
这个问题,在当下几乎已经是一个死结:或者说的极端一点,很多的专著都说清楚了,但是,又都没有说准确。因为,这是到目前为止,还说不准确的问题。不仅我们不清楚,国(境)外也不清楚,我曾经在多个国际研讨会上,就此问题,当面请教过加拿大矫正局长、香港惩教署署长、新加坡惩教署署长、美国马里兰州矫正局长、旧金山监狱的主管等人,他们一致的回答是,罪犯刑满释放后的重新犯罪原因是复杂的,目前没有模型,也没有准确的权重赋分。当下,我们知道的是重新犯罪与犯罪者个人不良情绪、不良的社会环境、不良的人际关系、不良文化以及帮教、安置、生存技能等都有关系,且因每一个人的耐受力不同,具体的原因是不同的。当然,也与监狱有关:监狱不良的执法、不良的管教、不良的矫正方法等等。可是,就是这么一个这么复杂的问题,居然有很多人是清楚的。当然,这里的清楚,多少带有武断和主观想象的成分,不仅不客观,也不科学,甚至没有依据。如不少监狱人民警察是清楚的,大家动不动就说,重新犯罪率是6—8%,甚至以此证明监狱工作了不起,创造了辉煌,比哪个国家少多了,是他们重新犯罪率的“零头”。如广大人民群众都知道,只要有人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了,大家都会理直气壮的质问监狱如何改造的罪犯?当然,嘴更大最懂的是媒体。他们的质问会通过媒体传达给人民群众。如此形成一个微妙的循环。并且,影响到了各级领导同志。
现在的问题和倾向是,公众把重新犯罪的脏水全部、彻底的泼向监狱。这样的归责的最大错误是误导了国家高层对于这个问题的正确判断,进而做出不正确的社会政策,使刑满释放重新犯罪进入持续高法的困境。
第三,重新犯罪率持续走高,应该怎么看?
这里涉及以下问题:
一是重新犯罪率会持续走高。这是我的判断。也是我1999年开始关注囚犯改造质量以来一直坚持的观点。事实也一直证明了这样一个判断。(现在更多的研究是以监狱关押的刑满释放五年以内的二次以上犯罪囚犯。即便这个数据不是重新犯罪的全部,但是日益增长的比率,已经证明了这个判断)其实,如果我们以科学的眼光来判断,当下似乎没有明显的可以降低重新犯罪率的理由,无论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是社会控制、社会预防、社会支持,甚至包括监狱的刑罚执行理念以及教育矫正水平等等,都还没有远远没有达到回归监狱职能的架构里。一些地方的调查,之所以很低,有的只有2%,是局部时间段的、局部区域的数据,调查方法本身,就不具有科学性,因而,也就没有可信性。
二是,既然当下还不具备降低重新犯罪率的条件,而我们又必须做出监狱人民警察努力工作的状态,体现足够的担当精神,那么用什么样的表述表达监狱的终极性目标呢?
了无觉得比较科学的提法应该是“提高罪犯改造质量”。在此意义上说,重新犯罪率为6%,是提高了“罪犯改造质量”;8%是提高了“罪犯改造质量”;即便突破到了15%,也是提高了“罪犯改造质量”。有的人可能会说,6%、8%、乃至于15%,都是叫“提高罪犯改造质量”,这不是诡辩吗?我说不是,这是科学。如上所说,“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不是监狱一个部门的事,因此,监狱自己提出这么一个要求或者是口号,就显得有些缺乏严谨。自然,更谈不上“策略”。更为重要的是,重新犯罪率下降的规律表明当下我国处于急速的社会转轨期、经济转型期、社会矛盾高发期、人们诉求多元期,因而,一定意义上说,“降低重新犯罪率”可以作为远期的目标、近期的努力方向。我在20年前就预测重新犯罪率一定会呈现继续走高的趋势,其局部地区、局部年份的峰值甚至会达到25%以上,这不是不可能的。当然,我们要尽可能避免。
(在错觉中,保持一份清醒,很重要)
三是重新犯罪率走高是不是就是绝对的坏事?
以下是了无2017年8月25日在时任司法部部长张JUN召集的一次会议上的发言涉及到的这个问题,了无谈了自己的看法:押犯中重新犯罪的人多,那说明押犯中的初次犯人口在减少,那就说明整个社会教育、预防、管控有效性在提高。犯罪就在这部分人中往复循环,这对社会管理绝对是好事。他本身犯过罪了,加之,刑满释放后的帮教、安置、家庭、人家关系、文化要素等的影响,这部分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大。
所以,如果辩证的来看,重新犯罪走高,不是绝对的坏事。当然,我们不能放任、漠视重新犯罪率的增高,而是要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刑罚措施。
四是监狱的职能是有限的。
这是与重新犯罪率有关的一个更大的问题。监狱职能的有限性,这是很多监狱人民警察,更是很多社会公众所没有搞清楚的基本问题。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现代社会的联系也越来越紧密和广泛。改造囚犯是个系统工程,提高囚犯改造质量也是个系统工程。引起犯罪的原因,没有消除,又怎么幻象监狱一个部门可以去消除重新犯罪的原因呢?这几乎就是天方夜谭式的梦呓!
立足监狱,着眼政法,覆盖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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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sir辣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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