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盗窃”这个词,很多人都不陌生。可在古代“盗”和“窃”有着本质的区别。同治九年(公元1870年),在江苏仪征发生了一起粮船被盗案,两个负责审理案件的官员就粮船被“盗”还是被“窃”产生了分歧。因一字之差,八条人命命悬一线,主审官员面临被发配宁古塔为奴的困境。
描绘清朝时期漕运的画作
同治九年冬月,江苏仪征境内,有湖广的粮船返途中在仪征境内遭盗窃。当时仪征是由梁恭辰主管。说起梁恭辰可能很多人不太了解,他的名气没有其父梁章钜的大。梁恭辰是梁章钜的三子,他们父子两人在楹联创作和研究方面的贡献颇丰。他的父亲梁章钜历任过江苏布政使、江苏按察使、广西巡抚、江苏巡抚等职,是林则徐禁烟的坚定支持者和践行者。
梁恭辰虽然官做得不大,但处理各类政务都格外小心。发生盗窃案后,梁恭辰亲自到案发现场查验,并缉拿了船上部分水手询问。很快梁恭辰就破案了,这起盗窃案是船上水手和江洋大盗里应外合作案。
清朝时期在水上讨生活的人
和水手串通的江洋大盗共计八人,这些人作案后已经四散逃跑。仪征当地的衙役,因之前松懈已久,并不能捕获盗贼。梁恭辰到仪征后自己出资重新招募了一批精干的人员。遇到大案、要案,梁恭辰自己出钱悬赏抓贼,他的这种方法让仪征的很多大案都顺利破案。
梁恭辰出生官宦之家,家境富裕。他的这种做法表面上看大公无私,其实越发显的他管理水平低下。作为一方父母官,他的职责是管好人、理清事 ,梁恭辰似乎无意朝这个方向发展。总是利用自己的金钱优势来刺激破案。这种方法并不能保证辖区内的长治久安,整个辖区也不可能一直靠着他的金钱刺激来治理。这也许就是他一辈子虽然勤勤恳恳,但一直当不了大官的原因吧。
梁恭辰招募的壮丁,开始了对盗贼的四处缉捕。前后历时两年时间,他们的行程西至芜湖,南至苏杭,往北甚至到了直隶。终于将作案的八个盗贼全部抓获。梁恭辰以盗抢粮船罪,将人犯押解到了江苏省。在省内复审时,案件出现了转折。梁恭辰不仅没有因破案获得任何嘉奖,反而因误判差点被发配到宁古塔替披甲人为奴。
清朝基层官员审理案件老照片
清朝的制度,很多案件都会被发往省里,由按察使重新核定,如果牵扯到人命,还要上交刑部再次复核。江苏按察使核实案件时,有个长洲县(今苏州吴县东部)的官员提出,粮船是被盗窃并不是被盗抢。涉案的八人不应以盗贼之名被处死,而应以窃贼之名被收监处理。
很多人可能会问,盗贼和窃贼有何不同?在现代汉语中,这两个词的区别不是很大。在古代“盗贼”有明火执仗用武力抢劫的意思,“窃贼”的意思是小偷小摸。
在《谷梁传》中对“盗”的解释是:微杀大夫,謂之盗。非所取而取之,謂之盗。辟中国之正道以袭利,謂之盗。意思是:“盗”通过杀人越货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盗”和“窃”一字之差,让案件的性质有了本质的区别。
涉及八条人命的案件,惊动了江苏巡抚。梁恭辰自费2000多两白银缉捕来的盗贼,现在成了窃贼。如若案情被查实,梁恭辰很可能以草菅人命的罪名被革职、发配黑龙江。花费了大量钱财而又替自身招来了祸端,梁恭辰的行为遭到了家人的一致反对。
梁恭辰在他自己写的《北东园笔录初编.仪征盗案》中记录了此案的经过,他在文中感慨此事:“如果每个人都能像我这样,不计成本自费缉捕盗贼,天下人就再也不用怕盗贼了。如果人人都吝啬钱财,谁又来替国家分忧。”他为国出力的心思固然值得肯定,可他的方法和思想却有待商榷。我认为作为一方父母官,为国出力的方式并不是谁拿出的钱多,谁就出的力多。
案件在省里相持了一个月,有人出面调停梁恭辰和长洲官员两人之间的矛盾。他建议将案情定为,涉案的八人一开始计划偷窃粮船,到了作案时临时采用了武力抢劫的手段。这样不管梁恭辰和长洲官员两人谁都没有错,谁也不用挨处罚。涉案的八人也不会因此而被处死。
梁恭辰同意了这个折中的方法,他到江苏巡抚那里认错,承认自己一开始确实处罚的太过严厉。
梁恭辰认为,最开始他将盗贼以盗窃定罪,那时盗贼是被法律杀死。现在有人和他起了争执,对案件的判决有了争议。如果他继续坚持处死涉案的八人,就是出于争强好胜。争强好胜是私心,被律法处死是公心。自己不能让涉案的八人因私心而死。
他在《北东园笔录初编》中记录,他并不怀疑自己对案件的判决,他开始怀疑自己处理案件并不能站在公允的立场来判断,他的心开始介于公、私之间。所以他要求从轻处理罪犯。
后来这起案件由江苏按察使亲自过堂审问,涉案的八人当堂承认他们为杀人越货的江洋大盗。最终八人被依律处置。这起“盗贼”还是“窃贼”之争的奇特案件,尘埃落定。
整个清朝司法体系相对较为完善,对案件的复核和最终裁决都较为谨慎。但清朝基层官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基层官员们判案的正确性很难保证。前文提到的“盗窃”案,如果真的是盗抢,按盗抢处理就可,真的是盗窃,按盗窃处理就可。
从梁恭辰的《北东园笔录初编》中可以看出,梁恭辰最开始对此案十分重视,不惜花费2000两白银破案。后来案情受到质疑,他又找“公心”、“私心”的借口否决自己之前的判断。在律法面前,错就是错,对就是对。一方父母官,要么坚持己见为民做主,要么知错能改及时挽回。这两者,梁恭辰好像都没有做到。他固然是个值得敬佩的人,但他在此案中的表现却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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