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谭某在只楚某工厂办公室内偷走4000余元,被人发现后迅速逃离,而在逃离过程中他手持棍棒恐吓并撞倒追赶群众,就这一个动作让罪名瞬间转变……
9月15日11时许,只楚某工厂员工司女士午饭回办公室途中,发现一名陌生男子在同事的办公室内,而同事此时正在食堂吃午饭,便上前询问,该男子突然拔腿就跑,司女士心中警觉,赶紧追了出去。而这时回到办公室的柳先生发现4000余元现金被盗……
司女士边追边喊:“抓小偷!”,途中有两名男子帮忙追赶……就在追到一死胡同时,该男子突然手持木棍恐吓一名骑摩托车追赶的男子,并将其撞倒在地,随后逃之夭夭。
此时,只楚派出所接到报警,迅速赶赴现场,但是嫌疑男子已经逃离藏匿。现场询问相关人员情况后,民警展开了侦查工作……
因案件由盗窃转为抢劫,刑侦大队迅速介入侦查。依托天网民警展开合成研判,全力追踪,发现其逃往栖霞方向并入住某宾馆。9月16日,民警火速赶往栖霞,在宾馆内将该男子当场抓获。
经查,犯罪嫌疑人谭某,30岁,栖霞人,9月15日该流窜至某工厂办公室,发现无人,盗窃现金4000余元,被人发现后迅速逃离,为逃跑手持棍棒恐吓并撞倒前来追赶群众,后逃到栖霞某宾馆藏匿。
2010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8年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目前,犯罪嫌疑人谭某因涉嫌抢劫被芝罘公安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看到这里,你肯定疑惑,盗窃怎么变抢劫了?看到这里,你肯定疑惑,盗窃怎么变抢劫了?
“转化型抢劫”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 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责任编辑:赵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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