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时报网
9月11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官方微信通报一起外卖小哥在送货途中造成交通事故的案件,未签劳动合同的配送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据法院消息,2019年12月的某天,外卖小哥小王在接到某配送公司订单后,出门送货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老王。交警到场后,认定小王驾驶电动车车速过快,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确保安全,负事故主要责任,老王则因违反规定横穿道路,负次要责任。老王受伤送医后,花费医疗费四万余元,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老王与小王、某配送平台公司、某保险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随后,老王将三方起诉到了法院,索赔十六余万元。
小王表示,行驶过程中车速过快确实存在一定的责任,“但是我也是因为想抓紧把外卖送到客人手上啊,这难道不是应该由公司负责吗?”某配送平台公司称,虽然此次交通事故是在送餐途中发生的,但主要原因是小王车速过快和老王横穿马路,与公司并无多大关系,而且公司也从未和小王签订过任何劳动合同及雇佣合同。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小王在该配送平台公司完成注册后,即可为该配送平台提供送餐服务,是该平台的配送员。小王完成配送订单指定的配送任务后,由平台支付相应报酬。注册当天,该配送平台公司为小王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个人责任保险,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限额为十万元。保险说明中明确承保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每次事故赔付比例为80%,故某保险公司依法负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付老王损失的义务。因小王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亦具有重大过失,该配送平台公司与小王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老王七万余元,而该配送平台公司和小王在保险赔偿外,仍需连带赔偿老王两万余元。法官表示,小王虽没有与该配送平台公司签订任何书面合同,但其对外是以平台网上订餐配送名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且在提供配送服务时受平台管理制度的约束,且报酬由平台发放,所以无论小王是否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在其接受配送任务后均与该配送平台公司之间建立了雇佣关系,小王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作为雇主的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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