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职务作品,或许大家会感到既熟悉又陌生。在立法层面上,对职务作品的概念与外延之规范较为详实。《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作者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
不过在日常生活中,不少人因不清楚职务作品的归属问题,认为“这是我设计完成的,我为什么不能用?”,因此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男子利用职务作品谋私利,法院判其赔偿雇主1.4万元。
案情介绍
小王和小胡是朋友,小王在淘宝经营一家仿古家具的网店。小胡擅长摄影,小王就雇他给自家的商品拍照,另外还雇了个美工修照片,制作好的照片作为商品展示图放在小王的淘宝店。就这样,小胡在小王店里工作了快一年,有一天小王刷无意中发现淘宝上有另一家店用了自家的商品展示照片。小王调查后发现,这家盗图的淘宝店竟是小胡开的,从开店时间来看,是在小胡来小王的店里担任摄影师后开的。
面对小王质问,小胡承认了开店事实,还说:“照片是我拍的,我凭什么不能用?”小王考虑到还有不少商品图被小胡盗用,于是将小胡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东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小胡在工作期间按照小王指示完成的摄影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依法归小王享有,未经小王许可擅自在自己开设的淘宝网店上使用小王享有著作权的照片用以经营活动,侵犯了小王享有的摄影作品的使用权、发行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经过法院调解,小胡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小王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小王1.4万元,并保证以后不再盗图使用。
律师说法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据此一般而言,公民对其职务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存在例外,即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著作权由公民所在的单位享有,公民只享有署名权: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本案中,小胡在工作期间按照小王指示完成的摄影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其著作权依法归小王享有,未经小王许可擅自在自己开设的淘宝网店上使用小王享有著作权的照片用以经营活动,侵犯了小王享有的摄影作品的使用权、发行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来源:东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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