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群里面有小伙伴咨询问题,具体情况就是公司的地址发生变更并且降薪,不接受就要自己写辞职申请自离。而这位小伙伴已经提交了辞职申请,问该怎么办呢?
法猫第一反应就觉得,这是变相逼迫员工离职。
降薪可不是老板说降就能降!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如果公司提出降薪,是因为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变化了(一般是变差了),并且需要承担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而不是口头提出公司经营困难而降薪。而且即使降薪,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其次就是办公地址发生变更,是属于“调岗”的范围
1、劳动岗位的调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地点、报酬等这些十分重要的信息,任意一方拟对其中一项或多项进行变更都应当与对方协商一致。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地方法规定了变更地区的范围,比如深圳地区如办公地地址迁出深圳市,那么劳动者可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公司是因为经营需要迁到深圳的另一个区,那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要求不会被支持。
总结一句就是,无论是降薪还是办公地址变更,没有书面协议就是在口头“吓”你。
比如这位小伙伴就这样写了辞职申请书。法猫给出的建议就是,撤回“辞职申请书”,如果公司真的将“办公地址变更”和“无故降薪”都变成事实了,这是公司违约行为。此时需要做的是要保存公司违约在先的证据。此时双方协商不一致公司辞退员工是需要支付经济赔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但是前提是这份“辞职申请”能撤回。很遗憾的是,一般辞职申请提交到公司方就不能反悔撤回了。
大家都知道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这样就意味着劳动者的辞职报告或辞职申请本身并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或者同意。
通知到了用人单位即成事实。所以“辞职”的意思送到了就不能撤回了。辞职行为一旦做出,在用人单位同意之前,劳动者可以变更或者撤回,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做出同意的决定,劳动者就不能再反悔了。
但是也有可以撤回的情形,比如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不辞职了。比如,“辞职申请”还没送达到人事审批之类的情况。
但是如果是公司的态度就是想你自离,那么就是撤回无望了。
这位小伙伴的情况是用人单位逼迫员工自离,规避补偿的常见套路。不由得让法猫想起了这件事:公司要求哺乳期员工每日手写心得,每小时写600字,错一个字扣50元。
看完之后,法猫不得感叹,最深的路就是无良公司的套路。还有懂法的重要性,虽然公司逼迫员工辞职的手段数不过来了,但是浅读过《劳动合同法》就会知道,公司逼迫员工辞职的手段有多低劣。
此事分享给大家提醒大家有空都去看看《劳动合同法》~
不过,法猫认为虽然大多数公司的手段在此法面前都不攻自破,但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专业的是专业的人做准没错!有问题欢迎咨询法猫猫
不知道看到这里的你对以上内容明白了没有!欢迎留言区告诉法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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