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最吸引眼球的一条是:
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作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新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执行。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此规定。
最高法解释了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五个主要原因: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关键语: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行,是当前恢复经济和保市场主体的重要举措;
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关键语: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过高,不仅导致债务人履约不能,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问题和道德风险,所以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设置了利率保护的上限;
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关键语:近年来,有的民间借贷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有的甚至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涉众性和复杂性。
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过高的利率保护上限不利于营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也不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近几年每年约有两百余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涌入人民法院...。
在新规定出来之前的出借及借款规矩是——“两线三区”。
所谓两线,就是存在两个利率,按照此前规定,分别是年利率24%和36%。
在两条线的大原则之下,又划定出三个利率区域,在不同区域里,法院的对待的态度完全不同。
第一种情况:出借者的年利率如果低于24%就是司法保护区。低于24%利率的借贷关系法院是认可的,民事法律给予保护(可按法律程序执行);
第二种情况:出借者的年利率如果高于36%就是司法无效区。出借人如果想收取高于36%的利息,法院不予承认,而借款人假如已经归还了超出36%部分的利息,法律上则支持他要回来。
第三种情况:利率在24%-36%之间的区域叫作自然利率区。在这个区域部分,司法不予支持,但也不会采取强制手段。如果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这个区间的利息,借款人不给,法院不予保护(不强制帮助你催);假如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这个区间里面已经支付的利息,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因此,之前的民间借贷中,出借人最好把利率设定在36%以下,才能保证在法律层面拿到相对安全、利率最大化的利息。而借钱人的人最好选择年利率24%以下的利率去借贷,否则支付利息时成本过高。
因此,如果按照之前的“两线三区”的划分:法律明确保护界限:24%就是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法律明确保护区域:年利率超过24%以上的借贷,可算是高利贷。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司法保护上限不能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
如果以2020年8月20日发布的1年期LPR利率为3.85%计算,目前的出借人出借资金时年利率不能超过15.4%这个红线,超过这个红线等于超过司法保护的范围,可以被视为高利贷。
支付宝借呗目前采取的是: 按万分之五的日利率算,由此,把借呗换算成年利率则是:0.05%*365=18.25%(大多打着“日息万分之五”的“低息”网贷平台,按照目前LPR利率3.85%计算,超过了15.4%保护红线,应该属于“高利贷”意义范畴),因为15.4%的利率明显低于支付宝借呗的利率。假如未来LPR上涨,按照LP利率4倍的原则,最终年利率超过了18.25%,那么借呗的18.25%也是在法律的合理保护区间。
支付宝借呗利率在最高法新规出台之前是符合“两线三区”的,即低于24%、36%两线,并且借呗的18.25%利率在远低于24%之下的法律允许的安全区内,因此,是在合理合法的范围。
如果按照目前最高法新规的LPR利率的四倍(假如利率为3.85%的话)之15.4%,那么显然是超过了,由于借呗的18.25%利率在前,新规定在后,未来借呗存在下调到法律允许的安全空间之内,以“回避法律保护风险”的可能性。
本次新规一下子把原来的24%的合法红线,降低到了15.4%,降低了很大的幅度,或相当于约860个基点。考虑到央行每次降息,最多也就是20个基点,甚至经常10个基点,最高法的下调司法保护上限的力度,应该说是蛮大的,超出了很多人的想象。
对于借款人而言,虽然表面上借款利率少了很多,利息成本也降低了,但是如果从出借人的角度考虑,降低利率往往意味着收入大幅减少,这样会很大程度减少出借放贷的意愿,使得总量资金供给减少,最终借款人总量相比之前更加难以借到钱了,因此,某种角度来讲,降低司法保护上限是把“双刃剑”,和降低利率相比,容易借到钱是借款人更加看重的。
对于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如下的解释:
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为补偿法律风险的成本,民间借贷的实际利率可能进一步走高。
因此,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维持在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是吸收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更加符合当前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可见,最高法在考虑司法保护上限时,综合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尽量达到最佳效果。
有业内人士打了一个比方:降低司法保护上限就好比是国家开征房地产税和契税,如果税率定得非常高,购房者不过来交税,那么政策上就不允许购买双方房屋过户,最终结果,必定造成民间买卖双方私下里交易了。
如果购买双方尝到了“不过户”的甜头,并且私下交易盛行,造成大量房子都不过户,时间一长,全国房产交易必然陷入混乱,并且大量的房子多次倒手,而且没有合法手续,最后的结果是政府收不到税、民间管理混乱。
综上所述,最高法降低“民间借贷合法红线”,也相当于是间接地超大力度的降息,释放大量的流动性,因为很多出借人及出借机构会顾及到司法保护红线问题,选择把资金投向更具吸引力的地方及领域,无疑对股市及房地产市场构成间接的利好。
对于出借与借款双方,有一个经济学家说过:对于资本市场投资者也好,借贷市场放贷人也好,一旦资金放出去,投资方处于弱势。借钱的一方、使用资本的一方更掌握主动权。他是不是赚到足够多的钱给你还贷,还给投资者本金和收益,这是由掌握资金使用权借贷一方来掌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