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有时候真的是一样好东西。且不说可以让人暂时忘却烦恼,进入飘飘然的状态。只要不过量,甚至可以有一定的强身健体作用。对于某些人来说,只要手拿酒杯,一切就如运筹帷幄一般自信。
只不过,正因为酒精有麻醉和刺激神志的双重作用,因此越喝越多,导致行为和反应等有别于平时也就见怪不怪了!
当然,喝醉了酒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觉得自己醉,而且因为神志不清而做出各种不可理喻的行为,到处捅娄子!
这如果发生在今天,只要不造成太大的麻烦也可以息事宁人。但是如果在数百年前,情况可就不一定了。喝醉了酒随时是需要被拉去游街示众的。
身体被套上一个非常大的木桶,木桶的顶端开有一个洞,桶身开有两个洞,木桶的底部同样的开有两个洞。这些洞口用以伸出头部,双手还有双脚。
这看似滑稽的形象,并不是用来取乐小孩子或是游客的,而是作为一种惩罚手段,而且在诞生之初,是专门用于惩罚醉酒的人。
酒文化在当时的英国非常盛行,以至于很多城镇里都会遍布大小不一的酒馆。同时酒馆是龙蛇混杂的地方,因而可以称得上是一个“大熔炉”。之所以出现这样奇特的画面,是因为在1551年,英国颁布《啤酒屋法》后,明文规定对于“醉酒”定为民事罪。
该法将酒馆的管理权移交给城镇的大法官,只能经过大法官的许可才能够经营酒馆,而大法官需要向酒馆的管理人收取保证金从而作出担保,这种保证是为了维护公共的秩序。
但在此法出来前,在酒馆里喝醉了酒就会滋事的大有人在,甚至演变成打斗或者破坏。因而该法的诞生对于喝醉了酒之后在酒馆里闹事的“累犯”来说是噩梦的开始。
有趣的是,套上的木桶不是一般的木桶,而是本来打算用来装酒的酒桶。为了更加突出醉酒闹事的人的“罪行”,很多时候甚至会在桶身上标上其醉酒后所做的荒诞事。这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而且,这样的惩罚具有另外一层意义,那就是公开羞辱。因为被套上这样的木桶后会被押到公众聚集的地方,并且当众宣示“罪行”。
臃肿的外表加上行动的不便,致使这些被惩罚的人就如一个小丑般滑稽,从而引来群众的嘲笑。
试想像一下,套上这样的木桶,活动范围下降,即使是被小孩子围着起哄玩耍也只能“任人鱼肉”,变成人们口中取笑和议论的对象,变成小孩子肆意拉扯的玩具,正是这样的难堪和公开处置,对酒鬼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在1655年拉尔夫·加德纳《England's Grievance Discovered》一书中就对这样的现象作出了描述。
“男人套着一个大木桶在街上走来走去,桶的两边开着,一端开着一个洞,用以穿过他们的头,遮住他们的肩膀和身体,一直到他们的腿那里,然后合上这个被称为新式斗篷的东西,让他们走向所有观看者的视线里,这是他们对酒鬼的惩罚。”也因为这样,人们对这个惩罚的道具称为“酒鬼斗篷”,或是“醉汉斗篷”。
随着这种“酒鬼斗篷”的惩罚方式从英国传到欧洲其他地区,诸如荷兰的海牙,丹麦,德国甚至是美国等,这种一开始只特定用于酒鬼这个群体身上的道具开始发生演变。
偷猎,盗窃,斗殴等,只要是罪行不大的行为都会被用作惩罚的方式加诸在这些人身上。
(德国版本的“酒鬼斗篷”) 同时除了酒桶在外形上有一定的改变外,桶身上的内容也是一大特点。
因为对比使用文字标记其罪行,绘画的形式将其所作所为标示在桶身上让群众一目了然,也更能激发群众的情绪。这使得套上这个惩罚工具的人受到应有的辱骂。
这样的公开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比将其禁锢起来来得要实在。因为不但他的样貌会被城镇里的人熟知,往后也更加难以继续做坏事。而且羞辱带来的伤害往往看不见,却深远。
在某些地区甚至会在当事人的头上戴上一个面具,面具顶端系有铃铛,如此一来,更是有一种广而告之的意味。
不过令人难以想象的是,这种惩罚方式保留了数百年,即使在近代也有记录的痕迹。包括在美国内战时期用于惩罚小偷和流氓。
(美国内战时期的记录) 甚至在20世纪早期美国部分地区的监狱,也保留了这种惩罚方式。
(1932年,拍摄于佛罗里达监狱营地) 这种经过了数百年时间洗礼的道具,依然被沿用了下来,虽然在后期并不会将当事人拉到街上示众,但是在限制行动,用于惩罚这个层面上还是有相当的效果。
时至今日,虽然这个“酒鬼斗篷”已经淡出了人们的视线,但是作为一种类似文物的性质保留下来的道具,依然存放在很多地方的博物馆里,提醒着人们曾经有那么一段小小的历史。
(比利时博物馆里的模型展示) 杯中酒虽好,但真的不可以贪杯哦!不然喝醉后做出各种荒诞的事情,其实早就将自己的各种丑态展露于人前,这样又何尝不是套着“酒鬼斗篷”一样,被人嘲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