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那么,什么是债权呢?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有四个特征:
1.当事人关系的特定性;
2.客体的稳定性。一般包括物、知识产权和行为;
3.实现债权的实践性。即债权的实现必须依靠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4.债因合法行为或不法行为而发生。
二、债发生的根据有哪些?
债发生的主要根据有:
1.合同之债。《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普遍的根据。
2.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非法侵害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或知识产权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3.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4.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5.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之债。指因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单方法律行为能在与该行为有关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的关系。
三、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债的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它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务,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务。所谓特别担保,即通常所言之担保,在现代法上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1、人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2、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并从中优先受偿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质押、留置等。
3、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给付以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返还与丧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四、债的消灭
债可以因下列七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消灭:
1、因履行而消灭;
2、因双方协议而消灭;
3、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4、因抵消而消灭;
5、因债权人免除债务而消灭;
6、因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而消灭;
7、因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