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解析:本条规定的是平等原则。
任何民事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法人、企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等民事主体在任何民事活动的地位都是一律平等的,没有一方凌驾于另一方的特权。
这里的民事主体是广义的民事主体,自然人包括具有完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成人、也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包括在中国境内从事民事活动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法人包括机关法人,比如行政机构、部队等机构,也包括非机关法人主体,任何以法人形式出现的主体都包括在内。
民事活动主要是任何可以产生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不单单指签订协议的合同行为、也包括婚姻继承行为、侵权行为、人格权等等,也是广义的民事活动。比如一条可以自由通行的马路,任何人任何主体都可以通行,没有高低贵贱的概念,大家都可以通行,这就是大家都有通行权。
所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是指在进行同一个民事活动时,大家的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隶属关系,享有权利的同时就要履行对等的义务,不存在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比如购买房产或者商业大厦,任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都可以购买,无论你是自然人还是企业组织,即便是行政机关在购买房产时,和卖方也是平等的对象,也需要签订协议、确定价款等等一系列的合同行为才可以。简单讲就是进行一件民事活动,这个民事活动的相对方都是平等的。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解析:本条是关于自愿原则的规定。
自愿原则是民事活动的第二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原则。所谓自愿原则就是指自然人、法人或企业组织等任何民事主体在任何的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想法和心意独立自主地的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这是第一个自愿原则的内容,就是自己决定自己的意思表示、不受任何人的胁迫。
自愿原则的第二个内容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一定要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不能逼迫对方强行交易,不是想怎么交易就怎么交易。
自愿原则的第三个内容是民事活动独立自主决定自己意愿的同时,必须坚持合法原则。只要进行交易或其他民事活动等行为都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等第三方都不能干涉。以欺诈、强迫、威胁等违背交易主体意志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也都是无效的或者可以撤销的民事活动。
自愿原则三个意思,自主决定、不受胁迫也不胁迫对方、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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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张国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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