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0年7月1日(星期三)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介绍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路透社记者问:请问对勾结外国势力的具体定义是什么?特别是什么行为属于引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憎恨的行为?勾结外国势力的适用范围有多广?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张晓明回答,首先要说明的是,香港国安法第29条规定的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这里所讲的“勾结”,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对外交流交往。一般的、正常的对外交流交往,根本不存在涉嫌犯罪的问题。香港社会有一些人对“勾结”这个词不是太熟悉,在我们国家的刑法里有这样的概念,在其他国家的刑法里也有类似规定。“勾结”这个词汇,字面意思就是相互串通干坏事,是个贬义词。在刑法里面“勾结”就不是一般的干坏事了,是指干犯罪的勾当。
国安法第29条对勾结行为的主要表现方式有明确规定,对于哪些勾结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也有明确限定。我手上有法律文本,这个地方规定的很清楚,29条规定的很清楚,主要是两类方式,一类是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这几种勾结,也是通常我们所讲的间谍罪的表现方式。再一类是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方式的支援。
“勾结”的表现形式,总之是有涉外因素和具体行为。当然要构成这里所讲的勾结外国和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有其他一些犯罪构成的要件,包括主观上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故意,包括通过勾结这种方式实施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安法第29条后面列了五种行为,所以要和这五种行为挂钩才可能构成这一类的犯罪。
你刚才还问到“引发憎恨”到底指的什么。我首先要讲,“憎恨”这个词或者“引发憎恨构成犯罪”这个概念是我们照抄的香港法律。香港现行法律当中有一个《刑事罪行条例》,《刑事罪行条例》第9条、第10条规定了引发居民之间的憎恨和引发对政府的憎恨可能构成犯罪的规定。这恰恰体现了这部法律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香港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到香港现行法律的规定,充分考虑到香港普通法的一些概念和习惯,尽量予以吸收。当然,一般的“憎恨”不可能构成犯罪。
这里的“憎恨”明确规定了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才可能构成犯罪。举个例子,如果通过造谣的方式引起全社会对政府的某种仇恨,类似于去年修例风波中我印象比较深的,突然有人造谣说香港太子站发生打死人事件,把社会不满情绪集中指向香港警方,子虚乌有的事情。当然造谣也可能是针对中央政府来的,恶意的,而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就可能构成犯罪。
至于说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要举个例子的话,去年修例风波当中也有人到国外去乞求外国政府制定法律对中国政府进行制裁,这也是故意而为。如果造成后果的话,那也是可以论罪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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