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将车子停在
外面路边过夜的车主注意!
近日,相城就有车主中招了!
有人不思劳作
通过砸车窗盗窃车内财物
实现快速“挣钱”
案件回顾
路边的面包车车玻璃接连被砸,车内财物被盗,不仅给车主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也给出行带来了不便。近日,相城公安分局望亭派出所闻警而动,攻坚克难,成功破获系列盗窃车内财物案,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
不久前,望亭派出所连续接到群众报警,称停在路边的多辆面包车发生了车窗玻璃被砸、车内财物被盗的情况。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至现场进行勘查情况,由于作案手段十分相似,办案经验丰富的民警判断其可能是同一人所为。经视频研判,民警发现一男子存在重大嫌疑,由于案发时间在下着雨的晚上,画面并不是很清晰,民警通过视频接力,反复比对人像,确定嫌疑人的落脚点在无锡,后将嫌疑人徐某在无锡抓获。
据徐某交代,其早在几年前就因盗窃、抢劫被。今年四月份来到苏州,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然而身上的钱均被他吃喝用完。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徐某看到路边停放着的面包车里有若干现金和香烟,想到自己没有经济来源,于是徐某重操旧业,干起了“老本行”。通过其熟练手法将玻璃车窗砸破,开门盗取了财物。吃到甜头后,徐某一发不可收拾,一路上疯狂作案,连砸四辆面包车车窗。
目前,嫌疑人徐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尽量将车停在有人看管或监控齐全的正规停车场,避免随意放在路边。
二、为车辆配备报警设备。如果长时间不开车,应当定期查看车辆,将车身的小广告等去除,提高车辆使用痕迹。
三、车内视线所及之处,不要放置任何贵重或看似贵重的物品(哪怕是外观精美的车载香水),降低被砸风险,特别提示,包括后备箱、手套盒等储物空间不要放置贵重物品。
四、一旦发现车辆被砸,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
来源:相城公安微警务、苏州警方 20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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