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一根提神醒脑
劳动者的人格尊严
作者:文毕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在校生
一、案情再现:近日,贵州省毕节市一家装修公司惩罚业绩不达标的员工生吃泥鳅、蚯蚓的视频在网上传出。该公司员工表示,之前的处罚只是深蹲、吃生鸡蛋之类,谁也没想到会发展到这样恶劣的方式。该公司回应称,此举是为了激励员工挣钱,并声称将起诉传出视频者。
▲贵州一间公司处罚员工生吃蚯蚓、泥鳅。据媒体报道,在举报人提供的一张图片上,“毕节三禾品味装饰”公司的处罚清单里列出了吃蚯蚓、泥鳅等多种处罚方式。起初,有些员工认为公司只是吓唬他们,谁知在5月25日晚上8点,公司动起了真格。看着活生生的蚯蚓和泥鳅,大家感到恶心反胃,而该公司的一名负责人还自告奋勇的向大家展示如何才能将它们咽下去。
▲该公司一位主管还亲自示范「正确吃法」。该公司员工向记者表示,之前公司对于未签单的员工的处罚只是深蹲、吃生鸡蛋之类,谁也没有想到会发展到吃蚯蚓、泥鳅这种恶劣的方式。尽管公司声称,不吃蚯蚓可以通过罚款500元,并请全公司员工吃早餐的方式来代替,但员工即使同意罚款也不能直接交钱,而是要通过给公司打借条的方式来完成。员工们说,500元加上请吃早餐,两项加起来的费用不是个小数目。因此,许多人最终都无奈的选择了吃蚯蚓、泥鳅来接受惩罚。 一名员工告诉记者:“他们有的吞下去了,直接用纸包着吞,我没有吞也没有吃,看到这个我腿都是软的,因为医生说动物(寄生虫)这个已经是传的沸沸扬扬的, 我真的很怕出事情。”
▲公司处罚内容琳琅满目,甚至有员工说味道还回味着。对此,该公司一名负责人声称,此举是为了激励员工挣钱。而员工将惩罚视频传出,并请媒体报道,属于“拿着公司的钱去投诉公司”,他称,他要起诉该员工。
二、劳动者的人权神圣不可侵犯
人权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它是人区别于动物的 、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基本标准。它包含着“是人的权利”、“作为人的权利”、“使人成为人的权利”、“使人具有尊严性的人的权利”等多层含义。以人为本、权利本位、人权观念已成为现代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也是世界法制发展主流,在劳动关系中,加强劳动者基本人权的保护,也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我国的法律中没有明确提出人权的概念,但是《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与人权保护的内容基本一致,故在我国对人权通常称呼为基本人权。我国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保护更多地体现在民事与刑事法律规范中。
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我国《劳动法》主要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各项基本劳动权利,包括工资、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劳动法》是劳动者的权利保障书,劳动者权利的保护应当以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护为基础。劳动关系不同于其他的社会关系,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从属性,因此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进行特殊保护,这是劳动法律法规的职责所在,但是撇开劳动者的基本人权只谈劳动权利,只能是一种奢望,所起到的只能是一种舍本逐末的效果。正因为如此,使实践中发生的许多用人单位(企业)侵犯劳动者基本人权的现象得不到有效的抑制。
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角度看,弱势劳动者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处于尴尬境地。由于当前生活压力大,劳动者不得不被迫接受用人单位的一些看似合理的违法要求。在劳动者人权保护和用人单位经营发展的关系中,企业优先选择了本单位经营发展,毕竟用人单位也是一个营利组织,盈利是他的目的,这无可厚非。但一个用人单位(企业)如果单单只注重经济效益,那么这个企业是不会走的长远的。
三、企业的利益与责任的平衡
用人单位(企业)作为劳动关系的一方,不仅仅是劳动力的合法使用者,更重要的它应当体现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者。用人单位(企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首先应当表现为对劳动者的尊重与理解,其次才是劳动者具体劳动权利的实现与落实。因此用人单位(企业)在劳动关系中,承担着劳动者基本人权保护的重要职责,这也是其应当承担的基本社会责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分别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用人单位(企业)所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两项,一是尊重与保护劳动者基本人权;二是保障劳动者劳动的相关权利的实现。尊重与保护劳动者的基本人权是用人单位(企业)所要承担的法定义务,这样的义务无需约定。用人单位(企业)对待劳动者首先应当把劳动者看作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具有人的尊严与价值,需要得到尊重与理解,其次才是劳动力的所有者,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实现劳动者的价值,通过劳动力的使用,创造出新价值,从而达到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所要追求的目的。用人单位(企业)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对于劳动力新价值的创造具有重大的意义。
每个人可以想想看,如果将用人单位(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倒退到奴隶社会的人身所有与依附关系,劳动者也就由具有独立人格、尊严的人变成了仅仅是一个“会说话的工具”。包身工、猪猡、长工等等词汇,想必大家并不陌生。作为一个工具而言,在没有任何权利的情形下,何谈价值的实现,更何谈去创造新价值。所以,用人单位(企业)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对劳动者劳动潜能的发挥、劳动价值的实现是具有重大的意义,并能促进劳动者创造出超出其自身价值的新价值。一个企业的生生死死与劳动者有莫大的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护,不仅仅是其自身经济利益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责任的承担。民主法治、以人为本、权利本位是现代社会的政治理念,也是法制精神的追求,用人单位(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基本组成细胞,理应承担起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基本人权的尊重与保护义务。所以,用人单位(企业)无论是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还是对社会责任的承担,都必须切实地尊重、保护劳动者的基本人权,这是用人单位(企业)的基本职责。
一个不尊重人权的企业是不会得到社会民众的支持,能排进世界500强的企业在保护人权这点是做的不错的,举一个大家都熟悉的企业:华为,这是我们的民族企业,为什么他会成长为参天大树,就是因为他尊重劳动者的人权,在危机到来时,团结一心,众志成城,共同承担。为什么有如此强大的凝聚力,大家也应该是明白的。再比如,当前美国对华为的疯狂打压抵制,甚至不惜扣留华为老总任正非的女儿孟晚舟,至今还没放其归国,任正非在公司内部一次会议上明确表态,此生已作好见不到孟晚舟的准备,是什么样的人才有如此胸襟,而且更重要的是华为员工内部团结一定要打破美国封锁,并喊出不服就干的口号,是什么样的企业才会让劳动者有如此强烈的归属感。人权在我看来就是有情有义,单位对劳动者有情有义,劳动者是不会忘记的,他们定会涌泉相报。
四、劳动者的监督与救济
对于我们劳动者来说,毕竟我们目前处于弱势地位,孤军奋战绝不是上策,大家要团结起来,成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之前,首先熟悉法律,尤其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等,因为这些法律确确实实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
其次,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是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有辱劳动者人格的建议是群体性的去投诉,危害性大,国家的打击力度就更大。
再则,若是当地有工会建议加入工会,工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桥梁,懂得利用工会的力量寻求帮助。
最后,若是劳动争议纠纷建议寻找专业机构人员帮助维权,如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等。
注:以上观点仅代表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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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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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之于社会,普而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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