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购买汽车时都会投保交强险。当发生交通事故时,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那么,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交强险负责赔偿吗?
网友咨询:
如果投保交强险车辆的车主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的,交强险负责赔偿吗?
法妞解答:
交强险的全称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由此可以得知,即使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的,交强险仍然承担保险责任;但是最终的责任还是由故意肇事者承担,交强险公司享有追偿权。
换一个角度,从交强险的功能设置、立法原意分析:交强险针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而设置,交强险的立法原意就是保护受害人。受害人因肇事者的过失行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举轻以明重,受害人要是因肇事者的故意行为,反而失去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赔偿责任的权利,这种做法有违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从交强险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分析。所谓交通事故,通常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实。此处的“意外”或称“意外事故”。
对肇事者故意驾车撞人的行为,从肇事者角度作刑事评价,该行为对行为人而言并不意外,对其应按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而非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但从受害人角度作民事评价,该事件对受害人来说就是“意外”的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交强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承责。
法妞小结:
所以说,正是因为交强险是基于公共政策的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而且还是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进而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尊重人权的精神。
因此,从受害人的角度,不管驾驶人是合法驾驶还是违法驾驶,受害人及时、有效的赔偿应得到充分保障。而且,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行的危险物,对所有其外的不特定第三人均可能产生危险,而这种危险对于受害人来讲是不可控制的,不能因驾驶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不同导致受害人得到赔偿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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