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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沈阳发布8项政策
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因受新冠疫情影响,沈阳各大售楼处及房产中介一直处于暂停营业状态,2月17日,沈阳市房产局对外发布《关于有序放开售楼处及房产中介经营场所对外营业限制的通知》,通知要求为有序推进房地产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开复工,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从即日起有序放开售楼处及房产中介机构经营场所对外营业限制。
具体通知如下:
关于有序放开售楼处及房产中介经营场所对外营业限制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房产局、县(市)城乡建设局(房产处):
为有序推进房地产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开复工,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从即日起有序放开售楼处及房产中介机构经营场所对外营业限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放条件
(一)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各房地产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在售楼处及对外经营实体门店开放前,应当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度,全面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制定细致有效的疫情防控方案,每个经营场所应指定具体责任人,各个防控环节责任到岗到人,确保防控工作万无一失。
(二)返岗人员全面检查。各房地产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应对所有返岗员工进行体温核查,严格履行外地人员返沈隔离规定,登记排查人员疫区经历和密切接触疫区人员情况,完成岗前防疫培训,确认健康后方可返岗,并同步做好所有员工的健康跟踪工作,严格实行体温每日监测、记录。
(三)经营场所开放前期准备。各经营场所在开放前,应当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全面消杀,并实施封闭管理,只设置一个出入口,并在出入口设置登记台、废弃口罩投放箱、体温测量设备等,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令和疫情防控相关知识。要保证经营场所卫生整洁、通风便利,并配备洗手液、纸巾等卫生用品。
(四)严格做好出入管理。各经营场所出入口要安排专门人员值守,采用扫描二维码方式对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并测温,登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体温数据、来访时间等内容。体温超过防疫标准、有发烧、咳嗽等可疑症状和不佩戴口罩的人员严禁入内。
(五)细致落实全过程防控。强化经营环节防疫措施落实,确保经营全过程安全可控。进一步加强会议、就餐、休息、通勤等安全防控,避免人员集聚。按要求每日对经营和办公场所进行全面消毒,对经营场所的地面、卫生间、门窗、把手、电梯间、手持工具及往来货物等重点区域和物品进行及时消杀和通风,保证环境整洁卫生。
(六)保障防疫物资储备。各经营场所开放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采买、储备防疫物资,加强统筹调度,合理分配使用,同时要切实提高自给能力,节约使用防疫物资,减少不必要的物资消耗,确保满足经营场所开放要求。
(七)提升应急反应速度。各房地产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应当对每日来访人员、消杀次数等情况进行记录,形成疫情防控日志。在经营过程中发现疫情的,立即向定点医院报告,做好接触人群的筛查和隔离工作,同时向区、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所在社区报告相关信息,区、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所属区、县(市)政府及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二、审批程序
由房地产企业及房产中介机构制定疫情防控方案,提出书面放开限制申请,并出具保证经营场所符合防疫条件的书面承诺,报项目及经营场所所在区、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各区、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于批准当日,将批准的房地产企业及房产中介机构名称、售楼处及经营场所地址报市房产局备案。
三、工作要求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一定要树立责任意识,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有序开展对外经营活动。各区、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坚持每日对开放的售楼处及房产中介机构经营场所进行巡查,并于每日下午15时前将巡查情况报市房产局备案,市房产局将不定期开展抽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售楼处和房产中介机构经营场所,由区、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关闭,报公安机关给予处罚,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巡查不到位的区、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报纪委监委依纪依规问责。各区、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经营场所开放前明确1名联系人报市房产局。
沈阳市房产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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