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沈阳市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帮扶企业做好复工复产,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三十条措施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优化准入审批措施,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实施登记网上办理、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市场主体通过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营业执照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业务,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
2.启动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应急审批模式。采取专人全程介入式指导、远程服务、电话沟通、非核心要件后审、即报即审等方式,为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对隔离衣等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实行“并联审批”。
3.优化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计量、工业产品相关许可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等,通过沈阳市政务服务网实行预约办理;实行电子许可证书自助打印,对于确实需要纸质证照的,可为申请人提供证照邮寄服务。
4.优化食品、医疗器械、药品许可审批。对涉及生活必需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换发实施承诺制。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且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经企业承诺后,免于现场核查,快速审批。企业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条件发生变化的,经企业说明变化情况、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后,可暂免现场核查、先行发证,在沈阳市疫情解除后6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药品零售企业增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可免于现场检查直接发证。疫情防控期间,对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可申请延期换证,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
5.优化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换证审批。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可办理许可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6.优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采取延期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
7.暂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暂停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试(涉及疫情防控、重大项目需要除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到期需要复审(换证)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申请证书复审。
8.优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审批。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9.受省药监局委托开展政府进口未在中国注册医疗器械审核工作。对符合美国、欧盟和日本相关标准的医疗器械,企业能够提供境外医疗器械上市证明和检验报告,并作出产品质量安全承诺的,可开具通关证明。
10.支持企业在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企业可运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申报动产抵押登记,在线上传申请材料,在线查询办理进度,实现“网上办、不见面、零跑腿”,确保融资渠道畅通。
优化“互联网+”服务 实施网上不见面办理
11.实行企业信用修复申请“线上受理、零见面”。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或邮件方式提交申请。涉及住所核查等需要实地检查的,由企业提供书面承诺,待疫情解除后,再对其承诺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2.开通检验检测服务绿色通道。向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特别是新增转产单位提供检验检测机构检测项目清单。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护产品实施检验检测全过程在线办理。
13.开通知识产权绿色服务通道。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依请求予以优先预审和受理,实行专利、商标业务网上申请。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协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支持企业快速融资和续贷,缓解资金困难。
14.实施特种设备安装告知资质审查网上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可将生产单位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该单位公章后,传送到指定邮箱(chengyachu@163.com),经审查确认后,将该单位资质添加至沈阳市特种设备监管系统中(www.sytjy.com)。
15.加强技术帮扶优化认证流程。鼓励认证机构采取线上受理认证申请、延期现场审核检查、优先安排3C认证等方式,对复工复产企业开辟线上咨询、受理、评价等综合服务绿色通道。
延长期限限制 保障企业正常运营
16.延长行政许可期限。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且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17.适当延长电梯维保周期。电梯维保单位可以结合电梯使用情况和安全状况,在征得使用单位同意并向属地监管部门备案的基础上,适当延长维保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18.延长部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因疫情防控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由使用单位进行风险预测,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确保安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向设备所在地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后,可延期检验,并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申报定期检验。
19.延长健康证明有效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在辽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自2020年1月25日起,含1月25日)有效期届满,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延长至疫情解除之日起60日内。
提升执法水平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规范执法检查,实施《沈阳市市场监管领域疫情防控期间案件查办工作指引清单》。在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价格违法、制假售假、野生动物违法违规交易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正确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不得随意扩大疫情防治所涉及的产品范畴,不得随意扩大从重处罚范围、不得随意提升或者降低处罚阶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21.实行首错免罚制。继续推行《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免罚清单》,对于首次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企业轻微违法问题可以减轻或免于处罚,对企业举报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的线索快速调查处理,坚决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2.切实维护受疫情影响的知识产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因疫情相关原因,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事务、权利丧失的,指导当事人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请求恢复权利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23.加强涉企收费价格监管,严查乱收费乱涨价。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加强对当前价费减免、缓期收费等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大力支持企业增加产能,依法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哄抬涨价、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24.压缩12315平台受理办结时限。受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即时受理、即时转办;投诉举报案件办结时限由45个工作日内压缩至第一时间组织现场调查、即时反馈,15日内办结,确保12315企业维权通道畅通无阻、高效运行。
做好服务保障 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技术支撑
25.做好计量检定服务。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有效期可延长到疫情结束。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所属沈阳计量测试院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医用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对复工企业,尤其是防疫定点医院、医疗机构、防控用品生产企业等设专人对接,上门服务。对机场、车站、地铁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测温设备,根据需要24小时全天候开展计量检定、校准。疫情防控期间,向生产企业开通检定、校准服务绿色通道,线上预约,上门服务。对新增或转产的疫情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计量器具实施免费检定、校准服务。对复工的疫情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与防疫定点医院、医疗机构,在强检计量器具继续执行免费检定的基础上,其他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项目,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检验费。
26.做好标准化技术服务。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所属沈阳标准化研究院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标准技术服务,提供线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查询服务,为制定疫情防控相关地方标准提供技术支持。开展相关标准技术解读,帮助企业制定操作指南、规范等企业标准。
27.做好产品质量检验服务。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所属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复工复产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产品检验,实行特事特办,保证专人接收样品与咨询应答,压缩检验检测周期。对新增或转产疫情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免收检验费,对消杀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检验费。启动物品编码业务24小时快速响应机制。
28.做好药品检验检测服务。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所属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检验所为研发、生产用于治疗新冠肺炎的药品提供技术支持并实施免费检测服务。
29.做好特种设备检验服务。市场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所属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对复工复产企业,尤其是制造、生产与疫情防控相关特种设备(如医用气瓶等)的企业、防疫定点医院、医疗机构,做好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型式试验与周期检验工作,实行24小时服务,全力确保涉及疫情防控的特种设备安全。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新增或转产防护产品生产企业免收特种设备检验费,对疫情防护用品生产企业与防疫定点医院、医疗机构,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检验费。
发挥非公党建引领作用 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30.充分发挥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各级非公综合党委要坚持党建引领,组织所属非公经济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引导非公经济组织出资人(负责人)有序复工复产,通过组织开展“党员亮身份、当先锋、做表率”活动,汇聚疫情防控合力,有序组织生产经营。
(总台央视记者 李承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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