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剧烈的土地兼并,以及明朝政府政治的腐败,明初以来推行的军屯和商屯,到明中叶时也遭到了破坏。军屯的破坏。军屯是一种落后的农奴制的生产方式。军屯土卒对封建国家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明朝政府用军事编制把土卒固着于土地上,不许随便离开。一个丁男一经被金为军,就得终身服役,直到丧失劳动能力,但还要从其户内勾解丁男来补充。“军士六十以上,老疾者,既不能征操,又不能耕种,宜迁还,令壮者代之”。
屯田军士所受的剥削也是十分苛重的,以屯田籽粒来说,明太宗朱棣即位时规定:“每军田一份,正粮十二石,收贮屯仓,听本军支用,余粮十二石,给本卫官军俸粮。”根据这一科则,每份军田,最低产量不得少于二十四石。如以苏、杭地区来看,当时屯军实际拨给土地有二十亩、十五亩或十二亩的;以米二十四石,折合成稻谷则为六十石;这样,苏杭的屯田军士想要如数缴纳屯田籽粒,就需达到亩产稻谷三四石至六石的产量,这从大部分电地来说当然是不可能的。
即使其他地区拨给土地有五十亩或一百亩的,但因土地瘠薄,同样无法达到如此高的产量。甘肃“临洮、兰河等卫,每军给地一份,计所人多不过十石”。永乐二十年(1422年)明朝政府下令“余粮免其半,止纳六石”。这一改变对屯田军士的剥削有所减轻,但其剥削量依然十分苛重,另外,这一减征的规定也只是具文而已。如云南楚雄卫,永乐以后还是“每军一名,额田一份,纳秋粮米九石二斗,夏税出于陆地”,仅秋粮一项就已超过上交余粮六石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明代自宣德以后,屯军所受的剥削越来越重除了上交余粮以外,还需交纳屯草及修渠等费。
由于军屯是用军队的特殊形式组织起来的,用军事律令强制抑配份地,用军事律令强征屯田籽粒,这就使得屯军所受压迫与剥削的程度比一般佃农更为苛酷。一般佃农通常有地才有租,有丁才有役,但屯军却要输无地之租,出双重徭役。无地之租即“包赔屯田籽粒”。当屯军因种种原因抛荒或失去屯地时,仍要“包赔屯田籽粒”。这种情况,在明代中叶时相当普遍地存在着。有的是因配拨的份地土质瘠薄或道路遥远无法耕种而抛荒,如宣府地区“山川棼错,地多不毛,求其可施锄犁者,仅十之三四,而砂砾半之”。
甘肃地区“若道路险远,及地方硷薄,或水利艰阻,遂多弃置抛荒”。有些卫所军士的份地“其田四散,军之田,或跨数圩,一圩之田,又分数处。屯官旗甲,不知事体,或有锄种一二亩者,便率全粮”。这就使得有些屯军“不得已终身佣身以输粮而不足者”。有的因镇守太监及各级管屯官凭借权势侵占屯军份地,但政府仍让屯军交纳屯田籽粒,弘治年间“甘州屯田肥饶者,多为太监总兵等官占据,而官军则含怨赔粮,衣食不足”。陕西榆林地区管屯官“侵占屯田,隐占为业,祖孙相继,盘踞自如,凡应纳屯粮,悉置诸度外。其余官舍,彼此效尤,用强霸耕,不纳子粒,往往均摊于概卫,或捐月粮扣补,或变家产包赔”。“富豪者种无粮之地,贫弱者输无地之粮”。
屯军除了“包赔屯田籽粒”以外,还要服双重徭役。屯军耕种屯田,就是以丁应役的一种军差。所以在洪武时期,明朝政府规定,除正军豁免一切差役以外,在营的余丁和原籍户下一丁也得豁免差役,令其专一供给正军。但事实上,从明初永乐时“卫所府县都不遵承,仍袭故弊,私擅差役,如驱犬羊”。
到了宣宗以后,对屯军额外派遣的差役就越来越多屯军不仅遭受明朝政府屯田籽粒和各种差役的压榨剥削,他们的屯地,也在土地兼并的狂潮中被吞没。各级管屯官,从百户、千户一直到总兵官、镇守太监,以及王府、势豪等等,都争先恐后地抢夺屯地,私役屯军耕种。宣宗时镇守宁夏的宁阳侯陈懋,“私役军种田三千余顷,夺民水利,岁收之粟,召商贾收籴中盐”。英宗时都指挥田礼等“侵占屯地四千一百二十七顷有奇,递年不输子粒”。宪宗时“大同、宣府等处,膏腴土田无虑数十万顷,悉为豪强占种,租税不供”。
由于屯田籽粒和徭役的苛重,以及屯地的被侵占,使得屯军不断逃亡,到英宗正统三年(1438年)“逃故军士一百二十万有奇”,约占当时全国军队总数的一半。屯军的逃亡,使得不少开垦成熟的土地,甚至膏腴之地又变成了荒田,如榆林地区“屯田荒芜者强半”。
明中叶之后,大同“各路荒田,何啻万千蓟镇军屯土地“荒芜者凡一千一百顷有奇”。南京镇南等卫“行数十里,俱是旷地。葭莽极目,不胜凄凉”。因此,明代的军屯,到了明中叶时,已经是名存实亡,明朝政府虽一再想重新整顿不断遣官踏勘清理,但都无济于事。嘉靖初年,林希元在《应诏陈言屯田疏》中说:“弘治年间,虽尝遺官查理,何尝得其要领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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