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将逻辑分为“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并且指出形式逻辑研究的是思维的主观形式,而辩证逻辑研究的是思维的客观内容,二者之间如同初等数学和高等数学之间的关系。形式逻辑是一门以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涉及一些逻辑方法。辩证逻辑是关于辩证思维的规律、方法和形式的科学。二者的共同点的都认可思维是有规律可循的,思维的形式和内容是可以作为对象来进行科学研究的,而不同点在于具体内容上、规律和作用方面有着根本的分歧。
第一是内容上的差异性,形式逻辑是从具体思维中抽出思维形式作为研究对象,只是研究思维形式而不设计思维内容。起点是概念,但是并不关心概念是如何形成的。在使用概念的时候,要求概念是明确的,并从质量两个方面对概念进行下定义和划分,确保人们对概念内涵和外延可以准确的把握和使用,避免因为概念混乱而导致思维混乱走向诡辩论。随着逻辑学和数学的结合,逻辑开始符号化,即用数学形式的符号公式来表达逻辑的内容,使得概念的表达更加规范、更加准确。
概念是命题的基本元素,命题是给思维对象下的论断,其逻辑形式为:所有的S都是P,所有的S都不是P,有的S是P,有的S不是P。这四个命题形式中具有对等关系,即确定某一命题可以推论其命题的真假。在形式逻辑中,无论是简单命题,还是复合命题,都无需考察真实情况,只要确定某一个命题为真命题,便可通过逻辑来推断其他命题的真假情况。形式逻辑抛开思维的内容,而对思维的形式进行研究,将概念、命题、推理不断的形式化、符合化。这是一个从具体思维内容中抽象出来的逻辑形式,导致这些概念、命题失去了与客观事物的紧密联系,从而走向了辩证逻辑的对立面。
在辩证逻辑中,概念、判断和推来虽然同样属于理性知识,但是要以客观世界为基础,以客观存在为内容。客观事物在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过程中显露出辩证的性质,这些辩证的特征反映在人的大脑中,使得概念、判断、推理同样表现出辩证的特征。概念是的事物本质的摹写、映射和反映;判断是对事物发展和联系的总结和概括;推理是在判断基础上对事物的矛盾运动进行的展开讨论。从始至终是离不开客观存在的,事物的矛盾运动是自始至终的,从而决定了思维内容的矛盾运动,即不稳定性;事物的矛盾运动在特定阶段内是相对稳定不变的,从而决定了思维内容在对这个阶段的认识是相对稳定不变的。不稳定性和稳定性辩证统一。形式逻辑从固定的范畴,辩证逻辑从流动的范畴,共同建立起系统的逻辑学说。
第二是规律方面的差异,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都讨论矛盾,但是二者对矛盾的认识有着本质区别。在形式逻辑中,矛盾律被认为是不证自明的规律,其表达形式是A不是非A,即在同一思维中,具有矛盾关系的判断不可能同时为真,其中必有一假。对同一个事物的判断,不能既说它是,又说它不是。在辩证逻辑中,任何事物都是对立且统一的,这是客观存在决定主观认识,矛盾不仅仅是普遍存在,而且会发生转变,因此在一定条件下它就是,在一定条件下它就不是,重点讨论的是矛盾转化的条件。形式逻辑假定了条件不会变,或者说在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研究问题。而辩证逻辑认可了条件随着事物的运动而发生变化,在发展中讨论运动的问题。前者可以固定成形式、公式,而后者只能按客观世界的变化而改变认识,不能公式化、形式化。
第三是作用方面的差异,形式逻辑的基本要求是明确概念,指导人们恰当的使用概念、避免分歧、避免诡辩;从而在概念明确其所指的前提下,进行逻辑推理,从真前提出发,在遵循逻辑规律的情况下,得出有效的、可靠的论证。形成有道理、有依据、有充分理由的可靠观念,避免靠直觉、主观臆断来下结论。辩证逻辑是具有批判性的,恩格斯说,在辩证的哲学中,不存在任何重要的、绝对的、神圣的、权威的东西,这一切都是暂时性的。客观事实高于一切认知,辩证逻辑是教人从世界出发认识世界,采用发展的、联系的、全面的观点来看待问题,解决问题。
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在内容、规律、作用上面是对立的,但是在思维和认知的问题上是统一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脱离形式逻辑,而单纯的使用辩证逻辑来认识问题,也不可能脱离辩证逻辑,而纯粹的采用形式逻辑来认识问题。形式逻辑是“固定”的,辩证逻辑是“流变”的,世界上的事物是相对静止和绝对运动的,只有把固定和流变结合起来,把静止和运动结合起来,才能从总的方面来全面的把握住所研究的对象。
“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
“否定之否定规律”是辩证法的灵魂
浅析“辩证法”和“诡辩论”的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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