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下午五时许,新干县公安局金川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称,金川镇一旅社三楼有人聚众赌博。民警迅速出击,在该旅社三楼最角落的房间内查获十名涉赌人员,现场缴获赌资2000余元。
经调查,该旅社老板黄某根提供赌博场地,纠集其余九名涉赌人员,利用扑克牌以玩法“九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盈利,每把输赢几百至几千元不等。
目前,涉赌人员朱某云、杨某平、何某根、帅某儿、曾某辉、黄某敏、黄某宝、张某军被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该旅社老板黄某根因参与赌博和为赌博提供条件合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普法小课堂什么是赌博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赌博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赌博犯罪分为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名词解释1、“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达到以下任一标准,即构成“聚众赌博”:(1)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
3、“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亲友间少量财物输赢的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
警方提醒:赌博不仅危害了个人的心灵、意志、身体、家庭和前途,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为了杜绝这种不良的社会现象,我们必须从自我做起,必须提高自身对于赌博的免疫力,洁身自爱,远离赌博。
来源:新干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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