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征集
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应急厅函﹝2019﹞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
为推进安全执法典型案例库建设,加强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业务指导,提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能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执法办案水平,经研究,从2019年起,每年定期征集选编全国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以下简称典型案例)。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典型案例选编范围
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围绕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选编报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面的典型案例。
二、典型案例选编要求
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优中选优、严格把关的原则,组织辖区内对近5年内典型案例进行初选和编制,典型案例选编要满足附件1、2要求。2020年起,案卷评查中发现的优秀执法案卷应按照典型案例编写要求,及时整理纳入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库。
三、典型案例报送要求
(一)报送时间。
首批典型案例报送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前。2020年起,报送频次为每年两次,报送时间为每年5月15日前、11月15日前。
(二)报送内容。
将典型案例、所涉及的执法文、复议裁判文书以及执法案卷复印件和电子文本等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部相关司局,并注明报送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报送数量。
每批报送不少于5篇典型案例,其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不少于一篇,多者不限。
(四)报送联系方式。
危化监管司,刘丽,010-64464285,liul@chinasafety.gov.cn(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类);
安全基础司,胡福静,010-64463873,hufj@chinasafety.gov.cn(非煤矿山及工贸行业行政许可类);
安全执法局,侯茜,010-64463683,houq@chinasafety.gov.cn(非煤矿山及工贸行业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类);
政法司,刘阳,010-83933814,liuyang@chinasafety.gov.cn(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类)。
附件:
1.典型案例选编要求
2.典型案例编制模板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19年9月6日
附件1
典型案例选编要求
一、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选编原则
(一)合法性公开性。选编案例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及要求,不得选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案例。
(二)典型性指导性。选编数额较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例,对执法工作具有示范指导意义。
(三)真实性客观性。选编案例应尊重并真实反映执法事实,且有明确的执法文书为依据,不得变动、篡改案例实质性内容。
(四)全面性及时性。选编案例应及时且全面反映执法现实、执法动态,能够反映执法情况和问题。
二、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编制要求
典型案例在编写内容上,应包括标题、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处理理由及结果、案例评析、法律适用等要件,确保典型案例库编写格式规范统一。具体而言,典型案例编写可参照如下模板:
【标题】
【关键词】
以三到五个重要关键词对案件内容进行归纳。
【要旨】
说明该典型案例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要点。
【基本案情】
详细介绍案件事实等基本情况。
【处理理由及结果】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给出案件的处理理由及结果。理由应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决定裁量理由等。
【案件评析】
对典型案例进行评析,明确在类似案件执法中的参考借鉴价值,指出需要完善改进的地方。
【法律适用】
列明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条款。
附件2
典型案例编制模板
【标题】
某食品公司诉某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生产经营活动
【要旨】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不因其将生产经营项目交由他人完成而免除
【基本案情】
原告:某食品公司
被告:某市应急管理局
某食品公司于20XX年10月24日与某商贸中心签订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门面房一间,租期至20XX年11月8日。因租赁合同到期,该食品公司业务员蒲谋霞联系与其长期合作的A公司法定代表人缪某龙,委托其将承租商铺门头牌匾拆除。20XX年11月7日,缪某龙按照约定组织刘某生等3名作业人员进行门头牌匾拆除等作业。当日,刘某生站在脚手架上拆除门头牌匾过程中触电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20XX年11月10日,刘某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当地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后该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对某食品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依申请举行了听证),认定某食品公司将牌匾拆除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A公司,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某食品公司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向某食品公司送达。某食品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理由及结果】
法院认为:一方面,某食品公司因租赁合同到期将设置的商铺门头牌匾拆除工作交由A公司负责,该行为应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某市应急局具有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并对涉案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另一方面,某食品公司虽将拆除门头牌匾工作交由A公司负责,但作为涉案场地的承租经营单位仍应对涉案场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被诉处罚决定符合《安全生产法》规定,并无明显不当。
【案件评析】
一、关于《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理解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某食品公司与A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制的内容。通过法院判决不难看出,《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本意在于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将自身的生产经营项目交由其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完成,禁止生产经营单位将自身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交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使用。该食品公司通过何种民事法律关系将生产经营项目交由他人完成,并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这一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考量因素,其作为涉案场地的承租经营单位仍应对涉案场地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二、行政机关执法应严格履行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查清违法事实,更要严格履行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既是对行政执法者的基本要求,也是行政执法目的得以实现的基本保证。《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都对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作出了规定,行政执法必须保证程序公正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尤其是《行政处罚法》赋予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必须严格依法予以保障,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理由,依法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并形成听证报告后,依法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集体讨论)做出处理决定。
【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