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6日,磐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朱有星犯受贿罪一案。本案由磐安县人民法院院长陆军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卢倩、人民陪审员厉益平组成合议庭审理,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九利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3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朱有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酒店项目验收、临时土地变通为闲置低效用地、出借闲置资金获取回报、企业运营等事项上谋取利益,以收取借贷利差、无息借款、收受现金及加油卡等方式,非法取得磐安工业园区管委会管理服务对象厉某、吴某、金某和黄某等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106,558.33元,用于日常开支。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了举证、质证,充分表达了意见。
朱有星当庭表示悔罪“我也不想为自己犯下的错误辩解。我认罪认罚,我对我自己犯下的错误感到后悔,辜负了组织对我33年的培养,也辜负了我的家人对我的期盼。我也想告诫大家,千万不要犯下这样低级的错误。在这里呼吁所有党员干部应该守住底线,清白做人做事。也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让我能够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判长当庭判决:被告人朱有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由扣押单位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磐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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