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据北京警方消息,2019年以来,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城管委等部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倾倒垃圾乱象。截至目前,共开展联合执法20余次,摸排点位70余处,清理垃圾黑中转站、黑渣土场10个,先后在延庆、丰台、房山、顺义、朝阳、石景山、通州等地区破获非法倾倒垃圾案件10起,刑事拘留106人。
那么,这些打击工作后来效果怎么样了?非法倾倒垃圾到底怎么处理?
一、非法倾倒垃圾可能涉及的罪名有哪些?
(一)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污染环境罪(取消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九条 【公私财产损失】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二)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之五、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二、截至目前北京的打击案例
(一)昌平2017年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包小卫于2014年底至2015年1月期间,在昌平区小汤山镇土沟村东南侧“杨来子”地块进行围堰工程建设。
后在2015年3月至2015年11月拆除围堰过程中,被告人包小卫雇佣被告人曲长松、徐达等人,以出售自制“土票”的方式组织车辆将渣土倒至性质为水浇地、沟渠的“杨来子”地块并获取高额违法收入。其中,被告人包小卫分得人民币30万元。
过程中,被告人曲长松负责渣土倾倒现场全面工作并为车辆引路,被告人徐达负责收“土票”等事项。
经北京市国土局昌平分局鉴定,该地块倾倒垃圾占压土地面积45482.71平方米(68.22亩),所倾倒垃圾中含有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原有耕作层被占压,存在面源污染隐患,对种植条件造成严重损坏,难以恢复。
经北京燕平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制定垃圾清运实施方案,该地块垃圾清运总费用为人民币1586.36万元。
判决:一、被告人包小卫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房山2018年7月污染环境罪
2018年7月27日,北京房山警方通报,通过群众举报破获一起非法倾倒垃圾案件,抓获嫌疑人16名。据相关部门鉴定,嫌疑人非法倾倒的各类垃圾共3万吨。目前,16名嫌疑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房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了解,该案因证据不足,取保候审继续工作。
(三)延庆2019年2月污染环境罪
经查,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间,以李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向大坑内倾倒垃圾200余车,总计2000余立方米。涉案的10名犯罪嫌疑人被民警控制,并予以刑事拘留。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这些垃圾都是从昌平区一村子内拉出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嫌疑人用正规途径四分之一的价格将垃圾运走。司机将垃圾运到黑中转站,由其分拣有价值的垃圾进行倒卖,剩下的再被运往垃圾坑。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等10人因非法倾倒垃圾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延庆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办案民警介绍,由于正规垃圾消纳场收费相对较高,且对收取垃圾种类有限制,一些施工工地、居民小区为节省成本,通过熟人介绍、发布的广告等渠道联系垃圾运输车辆,向司机支付一定的费用,将垃圾交由其处置,而运输车辆司机为最大限度节省成本,往往先将收来的垃圾运到垃圾黑中转站,由黑中转站分拣有价值的垃圾进行倒卖,剩下不能卖钱的垃圾再被运往黑渣土场非法倾倒,整个过程分工明确,形成了由垃圾运输车、黑中转站、黑渣土场构成的利益链条,倾倒的垃圾中包含大量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最终,李某等10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截至目前可以检索到的案例,北京地区并无因倾倒垃圾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刑罚的案例。
三、其他省市关于非法倾倒垃圾的打击处理情况
(一)湖南省非法倾倒生活垃圾,污染土壤
2017年8月,湖南省蓝山县塔峰镇城复村村民被告人雷**六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二手号牌为湘M675**的自卸拖斗货车,并聘请被告人雷为该车驾驶员,该车起初主要运送蓝山县本地石材等材料到广东省深圳市等地。由于从深圳市运货回蓝山县的货源少,经常空车返回蓝山县,于是被告人雷**共谋从深圳市外运垃圾至蓝山县牟利。
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雷五人到深圳市寻找外运垃圾货源。之后,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雷**、雷等人与开达公司项目经理被告人周某某取得联系。周某某明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雷某某等人不具备垃圾运输处置资质,仍将其负责的开达公司过桥窝垃圾中转站中的垃圾以人民币230元每吨的价格交由上述被告人跨省运输、处置。
2017年8月24日至9月10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雷**、雷等人先后从深圳市过桥窝垃圾中转站运输11车约300吨垃圾到蓝山县经济开发区万和科技园后规划中的学府路低凹地,后为掩盖垃圾还使用铲车挖机对垃圾倾倒点进行了填埋,破坏了原有道路路基和周边土壤,占用了该处规划道路。
其中,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负责联系货源、跟车和收受货款,被告人雷某某、雷、雷**、雷负责倾倒、填埋垃圾等,被告人雷还负责管理钱款、账目,被告人雷负责驾驶车辆并获取报酬。被告人黄某某、李某某、雷某某、雷、雷**和雷六人从中获利人民币74310元。
案发后,蓝山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县环保局、县卫计委等部门对倾倒在蓝山县经济开发区万和科技园后规划中的学府路低凹地的垃圾进行处理,共清运和处理垃圾及受污染的土壤2234.94吨,其中生活垃圾及受污染的土壤2150.69吨运至蓝山县七甲汉冲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处理,医疗垃圾及受污染的土壤84.25吨运至永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处理。
经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鉴定:从倾倒在蓝山县经济开发区万和科技园后规划中的学府路低凹地内垃圾污染土壤取样中检测出镉、汞、镍含量均超过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Ⅱ级标准,李某某、黄某某等人非法倾倒垃圾,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本次环境损害事件造成的环境应急处置费用为93.78832万元,事务性费用为1.305万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8.8万元。另蓝山县卫计委支付医疗垃圾转运费1.59万元,蓝山县环保局支付警戒处置费1.133万元。以上费用共计116.61632万元。
经蓝山县环境保护局认定:蓝山县塔峰镇城复村附近山坡凹地发现的医用棉签、透析管、麻醉穿刺包等属于携带病源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医疗废物类别为01,代码为831-001-01。
雷等人将被告人周某某提供的垃圾全部跨省运输倾倒在湖南省蓝山县经济开发区万和科技园后学府路低凹地内,不但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而且还用铲车铲泥土对倾倒的垃圾进行隐匿,造成环境污染。据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所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并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多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不等,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二)安徽省马鞍山非法倾倒垃圾,有毒物质+损失鉴定
2016年7月,被告人王磊经与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协商,约定桐乡市天顺垃圾清运服务有限公司以支付王磊垃圾处理费的形式,将该公司负责处理的部分生活垃圾交由王磊联系有关电厂焚烧。
后王磊为谋取利益,经与被告人刘永寿商量,通过马鞍山市力通港口有限公司,将其负责处理的部分生活垃圾运送至当涂县姑孰镇,非法倾倒在刘永寿负责管理的位于当涂县姑孰镇藏汉村附近一废弃选矿厂的宕口内,并由刘永寿负责安排挖掘机将所倾倒垃圾用泥土加以掩埋。2016年8月至同年10月,王磊、刘永寿在上述地点非法倾倒生活垃圾约七千吨。
经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鉴定、评估,认定:王磊、刘永寿倾倒在上述地点的固体废物中含有镉、铅、砷、汞有毒物质,含量分别为6.82~11.1毫克/千克、87.3~140毫克/千克、180~429毫克/千克、0.04~0.12毫克/千克。藏汉村废弃宕口固体废物非法倾倒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12万余元。
2016年10月27日,王磊、刘永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另查明,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6)中规定的Ⅲ级标准限值,其中镉含量的标准限值为1毫克/千克,砷含量的标准限值为40毫克/千克,故涉案固体废物中镉含量为标准限值6.82~11.1倍,砷含量为标准限值4.5~10.725倍。
判决:被告人王磊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刘永寿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四、总结
综上,可以得出,目前针对非法倾倒垃圾可能涉嫌的罪名有:
一是污染环境罪。主要针对垃圾中含有镉、铅、砷、汞等有毒物质,这些一般在生活垃圾中。如果是渣土等建筑垃圾,则不宜以此罪名处理。
二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如果倾倒或者填埋垃圾的土地性质属于农用地,则可能涉嫌该罪名。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一般不会在农用地中倾倒垃圾。
三是寻衅滋事罪。兜底条款,可以针对非法建筑垃圾造成公共场秩序秩序严重混乱为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至于是否达到起诉标准,需要结合具体调查情况而定。
当然,还有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可是,对于这种恶意倾倒垃圾的情况,恐怕也只有公安机关能打击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