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8月9日讯 昨日,湖南省食药监局官网发布对衡阳弘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药监药罚〔2019〕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衡阳弘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合格品区存放的盐补骨脂不合格,在此次抽检中,检验结果显示含补骨脂素和异补骨脂素的总量为0.59%,而标准规定含补骨脂素和异补骨脂素的总量不得少于0.70%。
经查明,2018年1月16日,衡阳弘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从湖南省南国药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批号为171101的盐补骨脂20kg,1月18日验收入库20kg;购进价格为15.00元/kg,购进金额为300.00元。截止5月30日,上述批次盐补骨脂除被抽样检验0.5kg外,其余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15-22元/kg,销售收入为432.50元。公司该批不合格盐补骨脂违法所得为432.50元,货值金额为447.50元。此销售劣药盐补骨脂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药监局表示,现决定对衡阳弘信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没款合计1327.5元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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