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在《“圣武”》里说:“我们中国本不是发生新主义的地方,也没有容纳新主义的处所,即使偶然有些外来思想,也立刻变了颜色,而且许多论者反要以此自豪。”这可以说是一种“国民性格”。我们都知道,中国人历来就是偏向守旧的,从不会让自己迎合事物,而是要新事物迎合自己。
“科学救国”已经喊了一百年,至今还有许多人连基本的科学精神都没有,在他们看来,科学不但没有补救传统文化的不足,却反而更加证明了传统文化之高深。说什么风水是合于地理学,算命是符合心理学,生死轮回就是能量守恒,量子力学还揭露了灵魂的存在,甚至叫嚷着“科学的尽头是玄学”。
鲁迅在《偶感》里哀叹道:
“每一新制度,新学术,新名词,传入中国,便如落在黑色染缸,立刻乌黑一团,化为济私助火之具,科学,亦不过其一而已。此弊不去,中国是无可救药的。”
现在广为流传的“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云云,又何曾不是“济私助火之具”呢?它安抚受害者,让其消极等待,直到青天大老爷因偶然机遇才来为之平反昭雪——可惜,更多的结果是默默无闻、饮恨终生。
鲁迅:“西法虽非国粹,有时却能够帮助国粹的。”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
中国人受佛教影响深远,素信“因果报应”之说——当然,这种“因果”多是强加进来的。《三侠五义》里说:
“善人必获福报,恶人总有祸临,邪者定遭凶殃,正者终逢吉庇,报应分明,照章不爽,使读者有拍案称快之乐,无废书长叹之时......”
可见小说家很了解国民的心理,并且迎合他们而写作。在狭义小说和公案小说中,总会设定一个铁面无私的青天大老爷,外加几个行侠仗义的剑客,由他们来主持公道,维护正义,制造因果。故事的剧情虽然跌宕起伏,但最终犯人还是会被绳之以法,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看客们见得多了,也便相信了所谓“正义从来不会缺席”的鬼话,认为圆满的结局乃是必然的,虽然会姗姗来迟,但究竟还是能接受,这总比没有的好吧。
了解这种国民性格之后,我们就知道为什么西洋人说的“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会被曲解成“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了。在西洋人看来,不存在“迟到的正义”,“迟到”是被排除在“正义”之外的。就像“太阳”和“吃饭”风马牛不相及一样。而我们却还一直渴望那个“迟到的正义”赶紧来临。
这真是鲁迅说的,我们与洋人的思想中间,的确还“隔着几重铁壁”,这绝非单纯是翻译的缘故——
“他们是说家庭问题的,我们却以为他鼓吹打仗;他们是写社会缺点的,我们却说他讲笑话;他们以为是好的,我们说来却是坏的。”
那么“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究竟是“好”的还是“坏”的呢?这就需要我们对“正义”做一番思考了。
“正义”离不开法律
我们不打算给“正义”下定义,因为中国人不缺乏背定义的脑子——我们希望做的是引发对“正义”的理性思考。
墨子说:“万事莫贵于义也”,在墨者看来,游侠能除暴安民,是在伸张正义;可是韩非子却说“侠以武犯禁”,司马迁在《游侠列传》里也承认“今游侠,其行虽不轨于正义......”游侠与正义无关,这因为他们无视法律、无视公意,越过法律去制裁未经审判、未经定罪的嫌疑人,所以他们口中的正义只是私人的、主观的正义,没有法律依据。
可见,正义一定要以法律为基础——或者说,法律是正义的底线。正义以法律为客观标准,这样就杜绝了那些说“正义是相对的”论调——相对中是有绝对的,违法的行为必然是不正义,法律不能被道德绑架。
法律具有时效性,“正义”的范畴也应随之而转移。在此时此地为合法,彼时彼地却是非法,故而正义就像法律一样,并非永恒不变、普遍适用。离开法律去讲正义,乃是无稽之谈。
“正义”需要与法律结合在一起,才能得到理解。如果把“正义”建立在因果报应的宗教道德观念之上,认为“正义”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就是现实符合我们美好的愿望,那又是倒回传统观念中去了。当我们说“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时,其实是把“正义”理解成了报应,只存在于受害者与加害人之间,仿佛正义与全社会无关。只要受害者得到补偿,加害人受到惩处,一切便皆大欢喜,照常如旧了。可是西方人却认为导致正义“缺席”的原因或许是法律出了问题,它或者不规范、或者存在漏洞,不能够及时惩恶,而这正是社会之不幸,需要进一步改正,以免重蹈覆辙。
西方人讲的正义是基于法治的思想,这正是我们传统文化不足的地方,我们虽然也不乏韩非与司马迁等人,但主流的正义观念还是倾向于道德和宗教。常常把“正义”与报应混为一谈,柏拉图在《国家篇》中驳斥了这种观念。我们从西方世界的精神源头去探究,可以初步分析正义与法律的渊源。
《理想国》(或译《国家篇》)
“正义”是强者的利益吗?
在柏拉图的《国家篇》中,他借苏格拉底、格劳孔、塞拉西马柯等人之口,直接对“正义”进行了辨析,提出各自正义观。
古希腊诗人西摩尼得认为正义就是“把对每个人有益的东西恰如其分地给他”,这个定义引申出来就是以德报道、以怨报怨,善恶终有报。可是如果这样理解的话,正义就只存在于报德或报怨的事情中,其他时候却毫无用处,哪里有犯罪,哪里才有正义。因此,苏格拉底不认同这种说法,正义并非是报应那么简单,他认为伤害他人的行为都不属于正义,无论对方是谁。苏格拉底特别要反驳传统的“正义就是益友害敌”的观念,把正义引申到法律中去。
这时,他的论敌塞拉西马柯插嘴进来,提出另一种观点:“正义无非就是强者的利益。”所谓的强者就是统治者,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利益来制定法律,通过立法向人们宣布“正义就是对统治者有益,违反这条法律就是犯罪,就要受惩罚。”而奴隶们服从于统治者的意志、为其谋利的行为便是正义,如果胆敢反抗,或损害统治者的利益,就会被视为不义。
对此,苏格拉底进行了巧妙的反驳:首先,强者未必能够完全了解自己的利益之所在,有时候他们会糊涂地制定一些损害自己利益的法律,而被统治者服从他们的命令去伤害统治者自己,正义也就变成了损害强者的利益。其次,统治者把自己的利益宣布为正义,但是他会经常发现,自己的利益要依赖于人民来实现,假如人民生活穷苦,没有饭吃,那么他哪里还有税收财政呢?
因此,强者不仅要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还要考虑弱者的利益,而这种现实就否定了“正义无非就是强者的利益”这个定义。塞拉西马柯的逻辑错误在于,把法律视为正义的奴婢,没有看到只有正确的法律,才能维护真正正义。强者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正义”,并据此来制定法律,这种法律并非出于公意,乃是虚假的法律,它所维护的便不是正义,它其实是装点着“正义”门面的“非正义”,本质上还是不义。
通过巧妙的辩论,苏格拉底证明任何人都无法通过权力来强行获得正义,他所能得到的只是一个虚名而已。
古希腊哲学家
“正义”观念的起源
《国家篇》并不停留在将正义视为一种德性、智慧,而是要把它引入政治法律领域中。如果人们贬低正义、鼓吹不择手段,他们就会互相仇杀、争斗,导致社会分裂;而正义却可以把大家统一在一起,过上规范有序的生活。人们在生产、生活中互相协作,群居生存,结合成一定的社会关系,为“正义”观念的起源提供了物质基础,正义观念也随之而产生。
柏拉图借格劳孔之口说出一种基于法治的正义思想,他说:
“当人们在交往中既伤害他人又受到他人的伤害,两种味道都尝到以后,那些没有力量避免受害的人就觉得最好还是为了大家的利益而互相订立一个契约,既不要行不义之事,又不要受不正义之害,这就是人们之间立法和立约的开端,他们把守法践约叫作合法的、正义的。”
正义意味着遵守法律,践行社会契约,不去伤害他人。因为城邦内的所有人都参与了社会契约,所以他们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法律对于他们来说是公平和公正的。如果再继续延伸,那么不遵守法律,随意去伤害他人,便是不正义,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柏拉图还提出正义就是各尽其职的观点
迟到的正义并不是正义
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有利武器,针对不正义行为进行纠正,惩罚不正义的人,这叫“纠偏”、“维护正义”,但并不是“迟到的正义”。如果有人不遵守法律,去伤害了别人,而法律没有及时进行纠偏,没有惩处罪犯,补偿受害者,那么法律本身便已经被破坏了,它自己否定了自己,正义也便不复存在。
加害他人却迟迟不受惩处,说明这种人享有者不受法律限制的特权,或者法律存在空档,无法约束到特权者,没有限制住关系网,这样的法律便有失公正,违背正义。直到一段时间之后,法律才重新恢复效用,惩处了加害者,但这并不意味着正义“迟到”了。因为正义早已事先被破坏了,只有当法律克服自身的缺陷,确保之后不再出现类似情况时,正义才能得到重新维护。不然,同样的法律制度只会导致一次又一次悲剧的重演。本案的受害者得到了迟来的补偿,社会的肿瘤却依然存在。
损害发生时,需要做的是及时补救,减少损失。而不是期盼正义不要缺席,原谅它的姗姗来迟,仿佛什么事都没发生过一样。还应反思制度的缺陷,找出问题之所在,并加以解决。而不是抱残守缺,庆幸真相大白,然后继续苟且。
正义不会迟到,也不存在能够迟到的正义。迟到的只是维护正义的行动,却不是正义本身。“迟到”发生在正义已经毁坏之后,因此“迟到的正义并不是正义”。